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时间:2017-06-03 编辑:陈平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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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对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在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不得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不得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对有以上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眀荐、伪造、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有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如数退还外,还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诈骗、非法占有集体或他人财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偷窃、诈骗、非法占有集体或他人财物价值达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偷窃或伪造文档、私刻公章、偷窃保密文件及档案等物品的,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有协助作案者行为的,与作案者同论。

  第八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酌情赔偿,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除赔偿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酌情赔偿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蓄意挑起事端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以及因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受以上处分者均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条 在考场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将试卷、答题纸等规定上交的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三)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十一条 在考场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二)窃取、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报对答案或者传递纸条等材料的;

  (四)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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