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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

时间:2017-06-03 18:05:32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硕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五)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审定拟申报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八)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另外设秘书一人,具体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由主席主持本院(系)日常学位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院(系)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审核硕士学位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研究培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学位办公室;

  (四)审核本院(系)有关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五)审核本院(系)拟的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有关学科、专业,组织报送有关材料;

  (六)推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研究处理本院(系)研究生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硕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经不记名投票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认真审核;慎重对待,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集中审批两次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由学校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关于不授硕士学位与撤销硕士学位的规定。

  (一)在攻读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明显改正者;

  2、一门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

  3、考试舞弊作伪者;

  4、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者。

  (二)对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其在攻读学位期间,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复议程序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三)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追回硕士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者所在单位,将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硕士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被撤销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陈列;

  5、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yjsc.yangtzeu.edu.cn/gzzdshow.asp?id=483&nclas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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