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百分网手机站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民事权利主体

时间:2017-06-20 18:31:15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民事权利主体

  一、内容提要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二、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三、内容辅导

  一、自然人的概念

  民法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第二章标题为“公民(自然人)”。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自然人,指一切具有自然的生命形式的人类成员;而公民,则指具有某国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自然人的内涵与外延均与公民不同。自然人是指生理学上的人,而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中国,公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之所以成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就是因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它只是一种可能性,是否能确实享有权利,还必须依赖其他条件。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他们既可以享受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所要求的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容的法定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容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个人意志无权予以变更。

  4.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身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转让或者放弃,他人也无权予以限制或者剥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出生时间的确认 我国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应当以胎儿活着脱离母体的时间作为出生时间。关于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2.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按照上述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胎儿毕竟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

  但是这种保护是以胎儿活体出生为条件的。例如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机能的绝对终止,生命的最终结束。

  确定自然死亡的标准,应当以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学上鉴定的时间为准。我国一般以医生签署的死亡证所记载的时间为推定的死亡时间。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若干人在同一时间中死亡的,若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羽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