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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监护(2)

时间:2017-06-20 18:34:13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监护

  六、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

  (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

  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公民出生后,依照我国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向国家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户籍登记。户籍登记可以确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终止的时间,可以确定公民的姓名、亲属身份等。居民身份证,记载着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住所、出生时间等,也是个人身份的.有效法律证明。

  (二)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在民法上,住所是决定监护,决定宣告失踪、死亡地,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诉讼管辖地,决定涉外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地的重要因素。此外,住所在公司法、国际法、选举法、税法等法律中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与住所相联系的还有居所的概念。凡公民居住的场所均称为居所。故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可以有多个,而住所只有一个。

  例题:甲的户籍在杭州,1994年起到深圳务工,后患胃病,于1995年去上海治病,1997年3月治愈后回家乡宁波居住至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甲目前的住所地在( )。(200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试题)

  A.杭州 B.上海 C.宁波 D.深圳

  答案: C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七、个体工商产及其财产责任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因此,我国法律上的个体工商户,指公民个人或者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苜的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在法律法规和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经过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和存贷款项。此外,还享有依据法律和合同而得以享有的汉利,如物资供应权、场地使用权、商标权以及法律规定的税收咸免权等。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在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就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即责任财产的范围不以投入使用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财产投资经营的,或其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八、农村承包经营产及其财产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财产所有权、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收益分配权、雇工权、土地转包权等多项权利。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自己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应当以该公民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2)以公民个人名义承包的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农村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和他们各自的个人财产一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