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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8-01-19 09:51:38 统计师 我要投稿

统计法的常见问题解答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你对统计法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统计法的常见问题解答。欢迎阅读。

  1.什么是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括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我国的统计法律体系如何构成?

  统计法律体系是以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3.制定《统计法》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4.《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统计法》适用于政府统计活动,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5.《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6.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哪些法定职权?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7.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怎样依法履行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

  (1)依法履行职责;

  (2)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8.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9.什么是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同时,应当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每一项统计调查都有其相应的调查制度,并按规定报经审批或备案。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10.合法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哪些标志?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11.怎样应对不合法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12.《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资料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并且要求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3.《统计法》对政府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有哪些具体规定?

  《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取得的有关行政相对人的信息;

  (2)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从而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14.《统计法》在统计资料公布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第三,在公开的内容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主要形式有: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度、季度、月度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

  15.《统计法》对统计保密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16.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怎样依法履行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

  (1)依法履行职责;

  (2)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17.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

  (1)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

  (3)当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