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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中如何认定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2)

时间:2017-05-18 11:11:53 上市辅导 我要投稿

企业上市中如何认定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

  从上述变动情况来看,发行人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对公司原有的经营管理团队的充实和适当调整而发生的;上述核心管理人员熟悉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业务模式或技术管理,可以确保发行人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根据立昂技术(30060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层的实力,2012年11月,公司董事会聘请曾就职于乌鲁木齐市电信局高级工程师、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田军发为公司副总经理。田军发长期在电信及通信行业从事管理工作,技术扎实,管理经验丰富,为行业内资深专家。主持并参加过自治区内通信及信息行业的许多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熟悉电信和通信行业的设计、建设、维护等全过程管理,公司聘任其加盟公司经营层,有效加强了公司经营层对通信业务方面的全过程管控。

  田军发以副总经理职务进入公司经营层二年多,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及募投项目,管理过公司网络建设部、网络维护部、系统集成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物资采购部、信息部。通过参与并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田军发已能够胜任公司整体的经营管理。经过董事会综合评估,2014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

  根据上述案例,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任管理层成员,但应就新任成员履行职务的能力进行详细描述,关键在于其对公司经营与发展的积极影响。

  3、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情形

  (1)同样是中装建设(002822)首发上市,报告期内存在其他因素导致高管人员变动,即相关人员的个人原因:

  “2012年9月,发行人原副总经理钟矢翔因个人健康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2015年8月,钟矢翔先生不幸病逝。

  2015年3月,发行人原财务总监潘耀坚欲自主创业,因此辞去发行人财务总监职务。”

  发行人律师称: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个别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未对发行人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未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2)维业股份(30062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指出,“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副总经理谢海波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1月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变化不属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影响。”

  由此可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情形并不直接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中介机构可说明相关人员离职原因的合理性及离职程序的合法性,并结合实际情况说明离职行为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构成不利影响。

  (二)人数增加的情形

  1、为规范运行而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根据广信材料(300537)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经核查,最近两年,随着公司股东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公司新增了外部董事(1名)及独立董事(3名)。”

  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本意在于避免董事与经理的身份重叠和角色冲突,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经营管理层进行公司决策和价值判断,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因此,发行人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属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行的措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管理层及核心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对公司发展的持续性、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不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化。

  2、因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将执行董事变更为董事会,新设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根据开元仪器(300338)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最近两年,发行人仅设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时,实际控制人罗建文、罗华东、罗旭东以及核心管理人员文胜、彭海燕、郭剑锋、何建江、刘江舟、何峰等共同决定和执行公司生产经营所有重大事项。开元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设置董事会,实际控制人罗建文、罗华东、罗旭东以及核心管理人员文胜、彭海燕、郭剑锋当选公司董事,聘任文胜、彭海燕、何建江、刘江舟等为副总经理,聘任郭剑锋为董事会秘书,聘任何峰为财务总监,发行人决策机构核心组成人员和核心管理层的人员变化未超过三分之一。”

  根据上述案例,发行人前身为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仅设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但当时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的团队包括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以外的多名人员;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董事会并新增多名高管职位,由原经营管理团队成员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公司管理层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及“人员变化未超过三分之一”,其原因为证监会于2002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其经营资产和 业绩的主体部分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至少三年。

  本条所称同一管理层是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营销负责人在每一自然年度累计未发生1/3以上变异。”

  《意见》规定了管理层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但由于该征求意见稿被删除,因此现行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具体的认定尺度。在实务操作中,通常认为报告期内只要截至期末董事、高管的变化人数达到报告期初董事、高管人数基数的1/3,就认为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人数减少的情形

  根据泰嘉股份(00284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本所律师对杨李云的访谈,杨李云因个人已达退休年龄,无意愿继续工作而从发行人处离职。杨李云自2011年4月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李云于2013年12月辞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职务,由发行人财务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2015年1月1日,杨李云辞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杨李云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发行人行政事务、公共关系及公司IPO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减少的情形较为罕见。相关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公司通常会进行补选;但上述案例中,发行人未进行补选。经核查,当事人离职原因为其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无意继续工作,并指出了原职务的后续安排,不会对公司不会对公司发展的持续性、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不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中介机构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化的认定上,应牢记“实质大于形式”的认定原则,同时把握好控制权、管理层和核心人员是否稳定的问题和生产经营的持续性、稳定性是否受到重大影响的问题,并在将基本事实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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