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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被HR误读的十大劳动法律问题(3)

时间:2017-05-17 15:50:08 人力资源 我要投稿

容易被HR误读的十大劳动法律问题

  可见,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除要按规定支付社会抚养费外,不能享受产假工资待遇,同时,妊娠、分娩、产褥期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药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所以,HR应注意,应当给员工休产假,但是,可以不发工资。

  建议:及时关注员工动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调岗至较适合岗位,并协商一致做好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避免员工长时间休假导致岗位空缺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误区八:以为给员工解决了户口,就可以约定服务期

  在北京、上海等一些一线城市,很多单位以可以解决户口为吸引人才的招聘手段。这确实受到劳动者欢迎和青睐。而单位一方为了留住人才,会跟员工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解决户口,并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能约定服务期,违约金自然也不能约定。

  但是,并不是没有任何救济办法,如果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3项纪要: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建议:对于办理户口等支出保留证据,对于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保留证据,入职前对劳动者进行背景调查。

  误区九:以为工伤职工可以无限期休假

  实践当中,有很多HR会遇到工伤员工一休就休几个月,甚至一整年,让员工来上班,他就拿出医嘱,令HR很是头疼。那工伤职工真的就可以无休止休假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也就是说,工伤是有医疗期规定的,工伤的医疗期实际上就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长短的确定,不是按照医生的休假建议,而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生的休假建议是不能作为依据的。再严重的伤病,医生能够给的休假建议都是短期的,停工留薪期最终止于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之日。

  所以,员工是不可能无休止休假的,过了停工留薪期再休假可以按照医嘱给予病假工资待遇。

  建议:员工伤情稳定后,及时去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可要求做停工留薪期鉴定。员工无故旷工情况下,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并保留证据,按照规章制度的严重违纪标准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

  误区十:以为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是一回事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虽然看起来只有二字只差,但是有本质区别。竞业禁止主要是在《公司法》中规定,竞业限制则是在《劳动法》中规定。一个是法定义务,一个是约定义务。

  作为专业HR,在一些用语上还是要保证严谨规范的。

  建议:明确竞业限制的员工范围,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由专业律师起草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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