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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被HR误读的十大劳动法律问题(2)

时间:2017-05-17 15:50:08 人力资源 我要投稿

容易被HR误读的十大劳动法律问题

  光看法条可能理解有障碍,我们举例说明:

  小明2012年10月15日入职A公司,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14日小明离职,2014年2月20日小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A公司对未签合同事实不予否认,但主张超过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最终,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小明支付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10月1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依据就是上述会议纪要规定。

  首先,小明在离职后一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2013年10月14日,小明入职A公司已满一年,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之后的双倍工资不能主张。

  最后,根据《会议纪要(二)》的规定,因为主张权利的时候未签合同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所以,诉讼时效可以向前计算一年,即2013年2月20日,所以,小明可以获得的双倍工资时间段为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10月14日。

  建议: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订应当保留证据,并在一个月内及时辞退,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误区五:以为HR不签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

  HR也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也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HR的主要职责就是订立劳动合同的话,主张双倍工资一般是不予支持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1项纪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建议:HR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除人力资源部门保管一份外,可将另外一份留存行政部门及总经理处留存,并将此条写入规章制度中。

  误区六:以为劳动者提出辞职一概不用补偿

  以前,劳动者提出辞职都会以“个人原因”、“身体不适”、“不适合该工作”等理由提出辞职,单位一般会批准,结清工资办理交接后双方也就两清了。可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知道了,主动辞职也可能拿到经济补偿的,那就是以单位存在某一项或某几项违法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那么那“N+1”的经济补偿金少不了了。

  所以,劳动者都“门儿清”了,HR可不能不知哦,这是基础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建议:可准备单位统一格式辞职申请,并避免上述违法行为的存在。

  误区七:以为违法生育二胎不享受产假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按照现有规定,产假已延长至98天。可见,女职工生育的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就应该享受产假,单位是应当无条件批准的。

  但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又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