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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知识票据法

时间:2018-01-11 15:30:16 企法顾问 我要投稿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知识票据法

  1、票据行为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知识票据法

  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提示: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包括( )。(2009年)

  A.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在票据上 B.票据上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

  C.必须由被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D.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根据《票据法》第5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5、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依法取得票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理解为与前手的票据权利相同,承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影响,他人可向前手抗辩的事由,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有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答案:D

  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而甲取得票据时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

  6、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对票据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答案:ACD

  解析: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据此,A正确,B错误;(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据此,C正确;(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据此,D正确。

  例题2: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7、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1)绝对抗辩(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内容而提出的抗辩。绝对抗辩对一切持票人都可对抗。

  (2)相对抗辩(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原因关系或其他法定事由提出的抗辩。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第三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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