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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诉讼纠纷谁之过

时间:2017-12-13 15:49:33 企法顾问 我要投稿

王老吉诉讼纠纷谁之过

  近期,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个诉讼案闹得沸沸扬扬,其中的法律问题急需正本清源。

  解散合资企业诉求合理?

  在王老吉药业合资合约还有半年将到期之际,其两大股东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同兴药业有限公司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前者意欲续约,后者想解散。今年6月同兴要求解散王老吉药业的诉请获广州中院受理。据报道,同兴认为己方作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经营管理权、财务审批监管权等股东权利全部被广药以合资公司名义非法剥夺,因此要求解散合资企业。

  同兴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从媒体报道可知,自2012年5月广药收回红罐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后,同兴即与广药关系破裂,导致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一直无法正常运作。显然,王老吉药业有可能具有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法院应予受理公司解散诉讼的事由。

  从王老吉药业的股权结构看,同兴、广药各占48.0465%,一旦这两大股东之间出现分歧,股东大会难以做出有效决议,公司便陷入僵局。常见的做法是,股东事先约定好公司一旦出现僵局,由一方以合理价格收购另一方的股份。根据王老吉药业发布的声明,双方股东曾约定,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除非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否则公司将持续经营;任何一方首先提出不再续约,另一方可优先收购对方全部股权。如是,广药可优先购买同兴的股权,公司继续存在。

  王健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同兴提起解散之诉后,广药及10位王老吉药业自然人股东以王健仪损害合资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今年8月立案审理。王健仪系原王老吉药业董事长、同兴董事长。该诉讼的导火索来自:2013年2—5月,王健仪在多家媒体宣传自己将配方独家传授给了“加多宝”,而非其他企业或个人。广药认为,广告播出时,王健仪虽已辞去王老吉药业董事、董事长,但其行为损害了王老吉药业的利益。按公司法的规定,此诉讼原本应由王老吉药业的监事会提起,由于同兴在监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由王老吉药业起诉王健仪的提议被监事会拒绝,广药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最典型形态之一为竞业禁止义务,指董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王健仪的上述代言行为并未经过股东会同意,其出任加多宝荣名誉董事长等行为确实涉嫌“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据报道,王健仪2013年1月提出辞去董事和董事长的申请。法理上看,根据传统合同法理论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点,董事的义务应当与其权利同生共止;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司法机关往往以无现行法律依据为由,对离任后的董事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持否定态度。因此一般认为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止于董事离任。不过据广药的说明,王老吉药业《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且“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职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今年8月,王健仪表示,她在2013年1月曾提出辞去董事长职务的申请,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她的辞职并同意委派的另外一名董事出任董事长之前,她现在依然是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要履行职责。从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王健仪一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合资公司的相关文件,涉及签字文件超过1000份,平均一月50余份文件,这都是广药委派的高管呈送给她签署的。据以上情况,倾向于认为,王健仪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损害了王老吉药业的利益。

  广药“单干”合同违约?

  同兴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广药违反王老吉药业《股东合同》和《公司章程》,要求其赔偿给同兴因违约行为给王老吉药业造成的经济损失1.3亿元,今年9月获受理。同兴认为,广药从王老吉药业抽调大量核心资源,2012年2月独资成立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并使用“王老吉”商标销售红罐凉茶,与合资公司从事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甚至要求合资公司与大健康产业公司进行联合广告,摊派巨额广告费用,该行为挤占了王老吉药业的`市场份额,损害了同兴及自然人股东的利益。

  此外,据有关媒体披露,合资双方2004年签订《关于“王老吉”商标的使用及转让问题承诺》,作为“王老吉”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持有人的广药曾就“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及转让的事宜向同兴承诺,在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前提下,同意依法定程序,按公平的市场评估价格向王老吉药业公司转让“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广药还承诺,在同兴依法成为王老吉药业股东后,其将“通过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确保王老吉药业在其依法有效存续期间,并在不论广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是其股东的情形下持续性地取得‘王老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同时广药集团也不会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王老吉’商标”,但不包括此前已许可的。“如果上述协议确实存在,且签订后不存在其他变更或改动,则广药不仅未向王老吉药业转让”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也未兑现其不会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王老吉商标的承诺,在事实上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依照《公司法》,竞业禁止的主体仅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并没有竞业禁止义务。单从这点看,广药独资成立其他凉茶生产企业的行为本身谈不上违法,所以同兴只能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从以上三大法律纠纷看,事先约定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任何一方不再续约的应对办法,《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其主要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股东合同》等协议中约定好股东的相关义务责任,都是有效避免因立法上的空白而无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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