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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驾驶证要交强险赔偿吗

时间:2017-05-17 10:37:15 汽车估损师 我要投稿

无驾驶证要交强险赔偿吗

  交强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与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的普通商业保险有很大不同。只要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就必须投保交强险,不论投保人是否愿意,如不投保还将被公安机关扣留机车、处以行政罚款。那么,无驾驶证要交强险赔偿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无驾驶证要交强险赔偿吗

  案例介绍:

  2008年10月5日03时30分,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轿车将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曲某撞伤,致曲某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曲某无责任。李某肇事后逃逸。肇事车辆所有人为于某,于某将车辆借给耿某,耿某驾驶过程中将车辆交给李某驾驶,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曲某以李某、耿某、于某及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李某、耿某、于某对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探讨的问题:保险公司能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系无驾驶证的李某驾车所致,且肇事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首先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㈠李某、耿某、于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李某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无视曲某生命安危,对曲某应负直接的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2、耿某借车驾驶,对车辆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李某驾驶,李某肇事后不对曲某施救,不阻止李逃逸,对曲某的损害有重大过错,应当与李某共同对曲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于某将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借给耿某,在国庆节期间长期疏于监管出借车辆,致被借车辆造成曲某损害,亦有过错,应当与李某、耿某共同对曲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㈡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耿某、于某进行赔偿。

  交强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与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的普通商业保险有很大不同。只要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就必须投保交强险,不论投保人是否愿意,如不投保还将被公安机关扣留机车、处以行政罚款;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50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2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实行严格责任,即只要投保的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原则上就要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是被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的规定,除此以外的情形,包括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即便保险公司将这些情形列入保险免责条款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免责,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曲某的人身损害不仅不属于自身故意造成,而且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能将车主于某、车辆借用人耿某、无证驾驶人李某的过错让被害人曲某承担,保险公司不具备法定免责条件。另外从交强险以及责任险的概念来看,于某作为投保人属于被保险人,耿某作为于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也属于被保险人,李某因不具有驾驶证属于非法驾驶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但是因无论是于某还是耿某均对曲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买单,即对曲某先行理赔。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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