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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审计研究(2)

时间:2018-05-03 18:36:41 评估审计 我要投稿

工程招投标审计研究

  4、招标的组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这是工程建设围标、串标、泄露标底等问题的高发阶段,亦是审计的重点和难点。《招投标法》规定组织招标可以委托和自行组织两方式。实践中,实施审计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自行招标两种方式:一种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审计,应从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操作过程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规,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有为特点对象设定条件等,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另一种是对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审计,应按从建设单位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等方面入手,是否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审计要注意对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审核建设单位的组织招标的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投标阶段

  1、投标的标书编制是否合规。标书的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包装,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目前工程投标中存在围标串标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审计在实践中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可以通过查阅比对各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方法来发现其中的问题,在以往审计中采用此方法,多有收获。如有的施工单位的投标书和标底极其相似,有的几个施工单位的投标书错误之处一模一样,有的清单分项工程的组成价大部分一样或个别稍稍有些不同,发现可疑点可通过延伸调查投标保证金来源等方法,进一步落实其围标串标行为。

  2、评标的过程是否遵守规则。这一环节的审计是招投标审计的重中之重,根据不同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型,审计方法和重点也有侧重,但主要过程如下:首先,评委是否公正。主要看评标委员会的来源、人数、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委是否按公开透明的程序选出,与投标人有否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是否及时更换。在一些垄断或特殊行业、系统内部组织招标,最易发生评委有利害关系不回避的问题。如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工程的审计过程中,就发现这些工程多数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受专业要求,其招标评委均为行业内部人员,而多数的下属、下级单位参加投标,这些工程虽然名为公开招标,但不难看出其是否有公正。其次,评标是否规范。主要是否遵循了评标规则,审计可以通过审查评标记录或观看评标现场录像来发现问题,并通过一些硬性参数、指标来判定,而钢性不强指标则需要取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配合。

  3、评标的方式是否合理有效。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可以选用综合评标法和最低投标价格法,除此之外也没有提及其他的评标方式。但是近几年,福建省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采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下的采用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方式评标,超过1500万元的采用合理低价或综合评标法。实际执行中发现随机抽取中标人多数采取摇号方式,达不到有效竞争,不符合招投标控制成本的初衷。因此,目前福建省采用的的这种评标方式还有待商榷。

  (三)中标阶段

  1、签订的工程合同和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是否符合招标结果。

  首先,是工程合同的签定。现阶段建筑市场良好的秩序没有形成,有些建筑企业为了中标而不择手段,不惜一切代价恶意竞争,进行低价中标。《招投标法》明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以往审计实践告诉我们,合同备案机关所持有的那份合同并不一定是建设方、施工方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双方通常会通过补充协议的方法来逃避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管,而合同管理机关不会参与工程最后的决算,因此合同的最后履行结果管理机关管理不到,正是这种体制上的不衔接,造成建设、施工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过程有机可乘。审计可以到合同备案机关查询,注意审核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

  其次,是工程竣工是否履行招投标的最终结果。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合理控制资金,最终意义是付诸实施,合理的节约控制建设资金。招投标过程进行的再规范再科学,但如果最终未能在竣工决算中得到实施,对经济方面的控制将变的毫无意义。经济利益是各方谋求的最终利益、根本利益,竣工决算是关键的一步。很多建设工程在竣工决算中重复签证多计招标包死范围内的项目,在进行工程价款审计时要认真研究招投标文件,特别是其中关系工程造价、经济责任的条款。

  2、项目招投标收入及往来款的审计。

  首先,了解工程项目采用的是什么招投标方式。如果被审单位是自主招投标,招投标项目往往有些出售标书的收入,重点注意项目所收取的招投标收入及支出是否统一在“待摊投资——招投标费”科目中核算,招标单位有无将出售标书的收入如实记账,有无将收取的资金不入帐、私分或形成“小金库”的行为发生;如果被审单位是委托代理单位招标,需审查被审单位与代理招标单位的委托代理合同,审查委托单位的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出售标书等收入的归属。

  其次,确定他们对于收取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重点审查是否对未中标单位按规定退回保证金。审查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资金拨付未中标的其他单位,结算情况和有关往来款项,分析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有关参建单位分布情况,通过审查结算资金的分布情况,揭露未中标的参建单位参建的原因,查找是否存在规避招标、回扣等违法违纪问题。

  五、招投标审计的新思考

  (一)注重于招投标的经济责任审计。招投标审计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的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往往审计发现的问题评价和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招投标审计也是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要审计内容。因此在招投标审计也要注意分清存在问题各方的经济责任,重点审计招标方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投标方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及评标委员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明确并根据《招投标法》建议主管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坚持“查处与防范并举,以防范为主”的方针,从招投标制度入手,整合各监督力量,实施以审计机关为主,纪检监察、检察等其他监督部门全程紧密配合协作的审计查处,并适时进行内部控制分析评价,提出完善内控机制建议。

  (三)注重于招投标的绩效审计。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它的成熟度比一般商品交易成熟度更高,更强调规范性和综合性,招投标的最终目标是追求项目投资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对建设项目成本控制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对招投标的审计就需要重视招投标的效益目标。按传统审计模式,主要对项目招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计,这种审计无疑无法解决招投标的效益性,而且目前招投标活动中正是因为存在片面追求招标的合法性,容易产生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使招投标效益更加低下的弊病。招投标的绩效审计可以扭转仅强调招标过程而不看招标结果的这种评价方式,着重关注招标的经济性和效益性指标。如我们对某学院的跟踪审计,在某学院的跟踪审计中,通过对综合巨构体桩基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控制价的审查发现,桩基工程中预制管桩用量为6万多米,对控制价影响大,但招标清单桩长均按31m编制,套用压桩定额均为桩深30m以外,实际施工图中本工程存在大部分的桩深30m以内,若在清单中未编制压桩30m以内的桩,将会对结算带来隐患,也不利于控制项目成本。通过招投标效益审计的尝试,有效促进审计向高级阶段发展。

  (四)注重于招投标的全过程审计。传统的审计方式往往都是事后介入,发现了问题却几乎无法整改。为了纠正这种现象,审计关口必须前移,要有效地杜绝招投标出现的各种违规违法问题,必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审计监督,使招投标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因此,对项目的招投标审计,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对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内容有所侧重。

  (五)注重于招投标的计算机审计。随着审计环境越来越复杂,审计工作量越来越大,计算机审计是信息化环境下崭新的审计方式,有助于拓宽审计视野,提升审计计算方法,提高审计效率。将计算机应用到招投标审计是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工作中不断尝试,例如:在某建设单位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单位近三年来专项资金的收支金额较以前年度增幅大,新增的建设项目繁多且金额巨大,为了确定该单位近三年的是否履行招投标手续,会不会处于本为注意建项目交由下属单位承建不招标。通过借助AO审计软件“SQL查询语句”,对摘录进行有效筛选重新建帐,查询近三年支付给每个施工单位每个项目的项目资金,得到一整套审计资料:下属单位承建的每个项目具体金额,低于文件规定不需进行招投标项目的金额名称,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等一目了然,大大减少了我们的审计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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