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百分网手机站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终结的事由

时间:2017-12-17 11:32:48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终结的事由

  终结的事由

  1.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94条);(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第98条);(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第108条);(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第43条);(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第120条第1款);(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第120条第2款)

  2.破产程序终结的种类。以上六种事由中,前三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前,第四种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后。其中,依前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的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消灭,因而无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依后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法律人格消灭,因而必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所以,破产程序终结可以分为两类: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终结的事由】相关文章:

1.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题

2.司法考试《商法》强化练习题

3.司法考试复习总结

4.初中复习总结的方法

5.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

6.司法考试复习经验tips

7.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8.司法考试另类复习之“化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