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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2)

时间:2017-06-23 14:17:40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废标理由。

  第十六条 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能力、施工技术以及以往施工经验等,对报价的一种差异调整。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之前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同意。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反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取。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

  (二)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随意废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包括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判定不合格和废标情形、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可以是银行直接出据的保函或者经金融服务平台出据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招标工程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果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到中标通知书中,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和质量承诺、中标项目经理、副经理等。

  招标人改变评标结果内容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依法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监督系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程序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00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www.sxfzb.gov.cn/wjgb/gfxwj/201706/t20170623_3083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