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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时间:2017-06-23 14:17:40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为帮助大家了解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七条 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投标报价方面数据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第八条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价遗漏修正、错项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九条 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报价合理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审、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疑问,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一条 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第十二条 遗漏是指投标报价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

  (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

  (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改变总报价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三条 错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产生的错项。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项不得作为评审或者判定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错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和质量标准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