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4.6.15 电气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2)电线管的安装位置及质量;
(3)导线规格和连接;
(4)配电箱、盘安装及质量;
(5)电气保护接地和避雷接地;
(6)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6 通风空调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2)风管及设备安装质量;
(3)工艺性检验记录;
(4)风管的保温及涂装质量;
(5)功能试验(调试)报告;
(6)通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7 电梯工程
(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2)轨道的安装质量;
(3)电梯功能试验(调试)报告;
(4)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8 智能化工程
(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2)调试记录和测试记录;
(3)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9 道路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
(2)路基基层及面层的中线高程、压实度、强度、平整度;
(3)道路弯沉检测记录;
(4)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0 桥梁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
(2)灌注桩桩位、孔径、孔深、混凝土抗压强度及桩基检测报告;
(3)钢筋加工和焊接质量;
(4)现浇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
(5)预应力的伸长量、张拉应力值、每端滑移量、滑丝量等;
(6)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质量;
(7)结构实体强度监督抽测
(8)桥梁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1 盾构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盾构设备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工作竖井后座结构尺寸、强度和刚度,基座导轨高程,轨距及中线位置等;
(3)盾构组装质量,中线位置、高程控制质量;
(4)管片制作、拼装质量(含防水质量);
(5)壁后注浆质量;
(6)监控量测地表隆陷、隧道隆陷、土体内部位移、衬砌环内力变形,土层压应力等;
(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2 矿山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隧道开挖质量;
(3)初期支护质量:钢筋格栅加工安装质量、喷锚支护质量等;
(4)防水层铺贴质量;
(5)二次钢筋混凝土衬砌质量:钢筋焊接安装质量、施工缝止水带安设质量,混凝土衬砌厚度、外观及强度质量;
(6)监控量测控制隧道净空收敛,适时二衬。
(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3 明挖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钢结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围护桩和抗浮桩基工程质量;
(3)基坑开挖与支撑构件加工质量;
(4)钢筋加工安装、模板安装质量;
(5)主体钢筋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
(6)防水层施工质量;
(7)回填质量(包括厚度和压实度);
(8)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4 给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管道安装质量(钢管、铸铁管和预应力混凝土管);
(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4)水压试验、管道冲洗消毒,电机水泵使用功能检验;
(5)管沟回填质量;
(6)给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5 排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平基和管座质量、混凝土抗压强度等;
(3)管道安装质量;
(4)检查井的质量;
(5)污水管道闭水试验;
(6)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6燃气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管道安装质量;
(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4)强度试验(钢管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和气密性试验;
(5)沟槽回填质量;
(6)燃气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5.1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5.2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测,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费用。
(2)质量监督抽测的重点是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
(3)质量监督抽测的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4)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5)每次监督抽测后,质监人员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5.3经监督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5.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部位;
(6) 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中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中的桩基础和主体工程中的桩、柱、梁、板、墙、预制混凝土件等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的内部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位置、强度以及混凝土板的厚度。
给水、排水、燃气等管道工程中的功能性试验。
(8)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5.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方法:
(1)混凝土强度可采用回弹法、回弹超声综合法、贯入法、拔出法等;
(2)钢筋的规格、数量和保护层厚度,可用目测、尺量法、局部破损、电磁法和雷达法等;
(3)构件的几何尺寸,可用尺量法、激光测距仪等;
5.6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
(1)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抽测;
(2)主体结构: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 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
(3)同一标段且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多个单体建筑,抽测不少于一层;超过1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抽测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1万平方米计;
(4)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项;
(5)原材料、构配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抽测量。
5.7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制表记录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