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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监理合同的履行

时间:2017-05-09 14:53:26 监理工程师 我要投稿

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监理合同的履行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监理合同履行的知识点,欢迎阅读参考:

  一)监理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 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 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 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 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2.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 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 42 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 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 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二)双方的义务

  1、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 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 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 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 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 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 质服务和人员服务 3 个方面。

  1)信息服务是指协助监理人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以掌握产品质量信息,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以方便监 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2)物质服务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条件等。如果 双方议定某些本应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 这种情况,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明确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通常为: 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 x设施原值+管理费

  3)人员服务是指如果双方议定,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也应在专 用条件中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服务时间。

  2、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 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 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经过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 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 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 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 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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