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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考点:监理合同的履行

时间:2023-11-23 08:45:32 俊锦 监理工程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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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考点:监理合同的履行

  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监理工程师的考点,欢迎阅读。

2023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考点: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核心知识点

  一)监理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2、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二)双方的义务

  1、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3个方面。

  1)信息服务是指协助监理人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以掌握产品质量信息,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以方便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2)物质服务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条件等。如果双方议定某些本应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明确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通常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3)人员服务是指如果双方议定,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也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服务时间。

  2、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经过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二、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断。因此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二)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具体应包括:

  1.直接成本

  (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等;

  (3)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摊销费用;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2.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包括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和非工程项目的特定开支: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

  (2)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业务而支出的广告费等;

  (3)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报刊、文印费用等;

  (4)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设施费(公司使用的水、电、气、环卫、治安等费用);

  (5)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的使用费;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7)其他行政活动经费。

  三)违约责任

  1、违约赔偿

  监理合同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

  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②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

  ③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2、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四)监理人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承担责任。

  三、一般知识点

  一)附加、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

  合同约定的服务天数

  合同约定的报酬附加工作天数报酬

  二)支付

  (1)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采取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下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2)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3)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三)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生效

  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终止的条件:三个)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控制》考点归纳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确定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确定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即表面性还是实质性、结构性还是一般性、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原则。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可能采取的处理方案和适合情况

  (1)修补处理。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根据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若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与验收

  (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并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3)验收结论。验收结论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做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