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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试知识点: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时间:2018-01-14 17:53:51 监理工程师 我要投稿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试知识点: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yjbys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相关的考试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核心知识点

  一) 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 人共同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对早于合同规定的 时间到货的,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迟于到货的,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 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如果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有关责任。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 工期不予顺延。

  二)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承包人进行自检;

  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 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 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 求,验收 24 小时内,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 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 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 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期延误

  1、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经工程师确 70认,工期相应顺延:

  A.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E.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F. 不可抗力。

  G.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办理工期顺延的程序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 在收到报告后 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的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 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 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 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五)设计变更管理

  1、工程师指示的变更

  ①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变更程序

  1)发包人提出的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

  2)承包人提出的 承包人不能擅自变更,若要变更须经过工程师的同意;未经同意,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3、变更价款的确定

  1)原则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程序 承包人 14 天内提出变更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工程师在 14 天内作出答复,超过 14 天不答复,视为批准。

  二、重要知识点

  一)施工中的检查和返工

  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一项日常工作和重要职能。 承包人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 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二)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情况

  外部条件的变化;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协调管理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

  2)暂停施工的处理

  ①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 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处理 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格,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相应顺延工期。

  ②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程量的确认

  确认工程量的程序和责任如下:

  ①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②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 计量 ),并在计量前 24 小 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③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 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④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⑤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及不合格的工程师不予 计量

  四)支付管理

  1、可以调价的情况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调价程序

  承包人 14 天内提出,工程师 14 天内审核

  3、进度款支付的.内容

  ①完成合格工程量的相应的工程款; ②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 ③本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 ④根据合同允许调整合同价款;

  ⑤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索赔款。

  4、进度款支付程序

  承包人提付款报告 工程师 7 天内审核 业主在14天内支付

  五)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检查监督、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 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工程师应当随时了解施工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帮助承包人予以解决, 特别是承包人无力解决的内外关系协调问题。

  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工程师有权通知承 包人修改进度计划。计划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工程师并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

  三、一般知识点

  一)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申报手续,承担申 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首先取得工程师的认可,然后由负责办理申 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首先,发包人应与承包人进行友好协商,然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提前竣工协议的内容有:提前竣工的时间;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方便条件;承包人在保 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

  三)施工环境管理

  1、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人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2、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 由发包人承担。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 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 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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