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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练习及答案

时间:2018-04-27 14:22:20 国际商务单证员 我要投稿

2017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精选练习及答案

  1.交易前的准备阶段、交易磋商与订立合同阶段、出口合同的履行阶段。

  (1)交易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国际市场调查、制定商品经营方案、寻找客户、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广告宣传、商标注册等。

  (2)交易磋商与订立合同阶段主要指买卖双方就买卖某项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通过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等环节进行磋商,从而取得一致意见,达成书面合同的过程。

  (3)履行合同阶段主要涉及备货、报检、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保险、发货、制单结汇、出13核销、出口退税、如发生货损而产生的索、理赔等环节。

  2.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外文缩写的字母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地点及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1. 贸易术语的使用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3.信用证开立之前应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申请,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出来,就与买卖合同没有关系,成为一个独立的契约。

  4.相同点:(1)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都属于远期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都是出口人。

  (3)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汇票的使用上,都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贴现、拒付、行使追索权等。

  不同点: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较高,更易于在金融市场上贴现转让,进行流通。

  5.合同、信用证、<>、<>、其他相关制单资料。

  国际商务单证缮制与操作试题一、审核分析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是每年全国单证考试"规定动作",也是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因为尽管凭信用证付款在各种付款方式中的比例逐步下降,但信用证仍是最主要的方式。

  该种试题考核重点大同小异。本年度考核并不要求考生对不符合合同的地方进行修改,这样,考生在回答本题时可根据所学知识,结合所给条件对比分析并列明信用证存在的问题即可。

  经审核该证存在的问题如下:(括号中的数字表示SWIFT MTT00格式中的数字编码。)

  1.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名称(59)与合同卖方(Seller)不符。合同中显示的是"SHANGHAI SHENG DA C0.,LTD.,"而信用证中是"SHANGHAI DA SENG C0.,LTD.".

  2.开证申请人(50)的地址不符。合同中规定的是"28,IMAMGONJ",信用证中则误为"26,IMAMGONJ".

  3.商品名称不符。合同中买卖的货物(COMMODITY&SPECIFICATION)是"STEEL TAPE RULES",而信用证中(45A)里却显示"TAPE RULES",缺少了"STEEL"字样。

  4.商品规格不符。合同中有两种规格:JH一392W和JH一380W,而信用证中显示的是"JH一395W和JH一386W".从对应的数字可以直接发现两者的不同。

  5.单价不符。合同中表格第3列显示的单价是"USD3.60/DOZ PAIR CFR CHITFAGONG"和"USIM.20/DOZ PAIRCFR CHITI’AGON",而信用证(45A)中则显示"HKD3.60 PER DOZEN CIF CHITFAGONG与HKD4.20 PER DOZEN CIF CHITFAGONG".

  6.总金额不符。合同中的表格第4列(AMOUNT)列明的金额是USD9,300.00(以美元表示),信用证(32B)中的金额为CURRENCY HKD AMOUNT 9800.00(以港币表示,同时数字错误)。

  7.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货物包装为"Packin9:In Cartons"(纸箱装),而信用证中规定"PACKING:EXPORT STANDARD SEAWORTHY PACKING"(出口标准的适宜海运包装)。单纯从使用词汇也可以判断出两者的不同。

  8.装运期不符。合同规定的期限是2008年5月任何一天(During May,2008),信用证(44C)则规定"LATEST DATE OF SHIPMET:MAY 2,2008"(最迟装运期为2008年5月2日),这样就比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足足提前了29天。

  9.装运港(Loading port)不符。合同规定在我国Shanghai发货,信用证(44A)显示"ANY CHINESE PORTS"(中国任意口岸)。

  10.分批和转运要求不符。合同中规定的是"Partial’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re allowed."(允许分批和转运),而信用证(43P)规定不准分批(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43T)"TRANSSHIPMENT:NOT ALLOWED"(禁止转运)。

  11.使用的贸易术语和单据要求不符。因为合同使用的是CFR术语,规定由买方办理保险手续(Insurance: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所以受益人不需要提交保险单据,而信用证(45A)中则显示CIF术语,并且在单据条款中要求受益人提交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这与合同显然不符。

  12.付款期限不符。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明确规定采用"Sight Letter of Credit"(即期信用证)支付,而所开立的信用证(42C)中规定的汇票付款时间却是"DRAFIS AT 60 DAYS SIGHT"(凭60天远期汇票支付),明显不符。

  13.信用证到期地点不符。合同中付款条件明确规定信用证在我国到期("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而信用证(31D)中显示的到期地为"MAY 23,2008 IN BANGLADESH"(在孟加拉国到期)。

  以上所有内容均可以按合同和信用证进行对比找出其差异。

  14.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和单据显示的内容不符。本合同和信用证采用的是CFR交易条件,按此条件成交,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应注明"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不可显示"FREIGHT COLLECT". 15.根据我国目前有关产地证的规定和做法,对孟加拉国出口时不应使用GSP FORM A产地证,这种产地证主要用于我国向发达国家出口部分产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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