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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常考知识点:要约与承诺(3)

时间:2017-06-04 13:55:18 国际商务师 我要投稿

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常考知识点:要约与承诺

  4.德国法的“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在此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的一方无权保留之,而必须将其归还给真正的主人。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患者在定约能力上受一定的限制。

  英美法认为未成年人可以订立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2、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是指用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我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有限责任

  四、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西方国家大多采用非要式合同。

  通则采用无形式要求的原则

  五、合同必须合法

  1、 英美法的原则

  三类协议是违法的:

  (1) 违反成文法的协议

  (2) 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

  (3) 不道德的合同

  2、 大陆法的原则

  按照法国法,构成合同违法的主要是两种情形:

  (1) 交易的标的物不合法,如贩卖毒品等违禁品的合同;

  (2) 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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