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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家规定产假

时间:2017-05-10 19:17:16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2017年天津国家规定产假

  天津产假为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整理的天津国家规定产假,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2017年天津国家规定产假

  天津产假新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天津市再婚夫妻生育政策

  2016年1月1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本市正式实施。

  根据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生育二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产假和陪产假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二胎政策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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