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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与产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时间:2018-01-01 18:21:01 国际会计 我要投稿

资产转让与产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资产转让本身是一种买卖行为,转让资产的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发生变化,股东地位也不受影响。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资产转让与产权转让的文章,提供给大家参考!

资产转让与产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资产转让与产权转让税务处理的不同

  某纤维有限公司由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产。该公司对其所属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以整体转让不分拆的方式,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整体转让,并取得转让收入14000万元。当地税务部门得知此信息后,要求该企业破产清算组就转让收入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财务人员认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此项破产收入应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相关社保费用,然后才是破产人所欠税款,并认为此种产权转让应该免征营业税与增值税。

  首先,破产企业处置资产中新增加的税收不同于破产企业原来所欠税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相应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清算组在转让作为财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获得变价收入时,发生了应税行为,产生了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应当进行纳税申报。而这部分新增加的税收是为了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伴随着资产的处置而发生的,又因处置资产而产生的税款支出属于破产费用,所以,这部分新增加的税收应当从处置破产财产取得的价款中优先支付。

  其次,资产转让与产权转让税收政策操作不同。资产转让是指实物资产所有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一种有偿交换关系,是一种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出卖财产收益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爱都酒店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73号)的规定,该公司全部资产的转让,其实质是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转让,因此,这种转让符合营业税现行有关销售不动产征税规定和增值税有关销售货物征税的.规定。其全部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附属于公司并随同转让的动产(工程物资除外),应并入不动产部分,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而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从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可知,破产企业处置资产中的新增加的税收不同于破产人所欠税款,而资产转让不同于产权转让,涉税征免有着不同的操作性规定,就本例而言,基于该公司整体转让不分拆的方式,故应就全部资产转让收入14000万元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700万元(14000×5%)。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

  执行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和财政部财企[2008]34号有关规定企业不再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在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而有关职工福利性质支出可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范围内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由于执行新准则原有应付职工福利费的余额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明确:“(五)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环保部门下拨补助款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

  造纸厂进行污水处理改造,环保部门下拨的改造补助款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环保部门下拨的改造补助款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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