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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律法规

时间:2018-03-26 14:25:20 公路造价师 我要投稿

2017公路造价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律法规

  公路造价师经济法律法规部分重点考察了应考人员对经济法律关系与事实的概念、代理和诉讼时效的概念与规定以及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概念的熟悉程度;对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合同的种类、订立、效力、履行等内容的掌握程度。

  1.经济法律法规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和具有合法资格的生产经营者,在经济管理、经济协作以及市场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规范国家机关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和规范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

  2.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

  (1)国民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行使国民经济管理职能,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计划、指挥、组织、调节和控制的活动中,同社会组织或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组织发生的经济关系。

  (2)社会组织在协作与竞争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指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互间通过开展协作、联合、交换、竞争等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社会组织内部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在对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协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两种经济关系常常互相交织在一起。

  (4)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涉外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组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所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等。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必须依法定程序设立,社会组织只有依法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企业法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其他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从事一定范围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如: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型的联营企业等。

  (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5)自然人。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财和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1)财和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财和物,是指为人们所控制并且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

  (2)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如经济管理的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人们脑力劳动所生产的成果。例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创作成果等。

  3.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的某种经济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经济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三、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它包括行为和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3.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引起的客观事实。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

  四、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以在代理关系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担。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