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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时间:2018-02-11 15:46:35 房产估价师 我要投稿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为适应成都市农村房地产流转中价值评估的需要,规范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我局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0.1 为规范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保障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农村房地产估价应遵循规划管制原则、城乡统一市场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

  1.0.4 农村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 语

  2.0.1 农村房地产

  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本规范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农村宅基地。

  2.0.2 农村房屋集中区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拆院并院等土地整理方式,将原有零星分散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的符合城乡规划的农村房屋集中区域。包括新居工程、新型社区。

  2.0.3 农村散居点房屋

  是指零星宅基地及其他零星建设用地上的农村房屋。

  2.0.4 川西林盘

  是指在建筑中结合川西农村居住风貌形态的基本元素,充分利用现有林盘景观和环境,增强地域特色和反映成都市农村传统文化内涵的农村房地产。一般属于散居农村房地产。

  2.0.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再次流转和抵押。初次流转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再次流转包括转让、转租等形式。

  2.0.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2.0.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出让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2.0.8 集体建设用地出租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2.0.9 集体建设用地转租

  是指将承租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租的行为。

  2.0.1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并参与分红的行为。

  2.0.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0.12 混凝土结构

  是指由混凝土构件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2.0.13 砌体结构

  是指由块材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结构的统称。

  2.0.14 生土结构房屋

  是指由原生土、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2.0.15 石结构房屋

  是指由石砌体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2.0.16 木结构房屋

  是指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砌体墙和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0.17 轻钢结构房屋

  是指运用新型技术建成的以轻型钢材为主要承重构件,在型钢围护中以其他材料填充作为围护墙,屋盖以钢屋架混合木檩条加小青瓦等形式的房屋。

  2.0.18 其他混合形式的农村房屋结构

  是指竹-木结构、石结构—木屋架、生土结构—木屋架、砌体结构—混凝土板、石结构—混凝土板、砌体结构—钢屋架、石结构—钢屋架、石结构—石楼盖等。

  2.0.19 限制市场价格或价值

  是指估价对象在不符合市场价值条件时形成的价格或价值。

  2.0.20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是指农村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农村地价区段,政府组织调查、评估并公布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价格。

  2.0.21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修正法

  是指在政府确定并公布了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修正体系的地区,根据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值的方法。

  2.0.22 农村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估价

  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农村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估价行为。

  三、估价基本事项

  3.1 估价基本事项的确定

  房地产估价师在受理农村房地产估价项目时,首先应根据估价委托人的估价需要,结合有关规定和估价师的估价经验,明确对估价结果有影响的基本事项。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时,应与委托人共同商议,在征得委托人认可后,在房地产估价委托书和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

  3.2 估价目的

  3.2.1 估价目的是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期望用途,可通过了解未来提供的估价报告的用途来明确。明确估价目的有助于明确估价对象、估价时点和价值类型。

  委托人不能够明确提出估价目的时,估价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帮助委托人确定估价目的。

  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应对估价目的进行明确表述,不宜简单将估价目的表述为“为了解房地产市场价值而评估估价对象的价值”。

  3.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值评估

  委托人为出让人的,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依法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委托人为欲受让人的,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拟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出价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投资价值”。

  3.2.3 农村房地产转让价值评估

  估价目的视具体情况,可表述为“为委托人转让农村房地产确定要价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为委托人拟受让农村房地产确定出价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投资价值”;“为农村房地产转让双方协商转让价格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

  3.2.4 农村房地产租赁价值评估

  估价目的视具体情况,可表述为“为委托人出租农村房地产确定租金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租赁市场价值”;“为委托人拟承租农村房地产确定租金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租赁投资价值”;“为农村房地产租赁双方协商租金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租赁市场价值”。

  3.2.5 农村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确定农村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

  3.2.6 农村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估价

  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确定以农村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

  3.2.7 农村房地产征收补偿估价

  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确定以农村房地产征收补偿金额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

  3.2.8 农村房地产联营估价

  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以农村房地产作为联合经营条件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

  3.2.9 农村房地产联建估价

  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以农村房地产作为联建条件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

  3.2.10 其他目的的农村房地产估价。

  3.2.11 在估价报告中,房地产估价师以简洁的语言不能对农村房地产估价目的进行准确表述的,应在估价报告中估价目的条文下,对估价目的提出的背景条件、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期望用途、估价对象特定的特征、估价报告的使用者等方面对估价目的相关表述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3.3 估价对象

  3.3.1 房地产估价师应在委托人对期望进行估价的对象进行指定的基础上,根据已经明确的估价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对估价对象及其范围予以确定。

  3.3.2 明确农村房地产估价对象的内容,包括明确估价对象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等。

  1 农村房地产估价对象实物状况,对估价对象范围的确定和界定,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基础设施、位置、四至、高度、深度等。

  明确是否包含农村道路、桥梁、隧道、码头、亭台、牌坊、烟囱、碉堡、墓穴、假山、农村水利设施、龙门、沼气池、牲畜围栏圈、水塔、排水沟、水井、晒坝、围墙、堡坎、地窖等构筑物和附属物。

  2 农村房地产估价对象权益状况,估价师首先明确估价对象的现实法定权益状况,在此基础上结合估价目的进一步明确是评估估价对象在现实法定权益下的市场价值还是在设定权益下的市场价值。

  3 农村房地产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估价师要明确估价对象的位置、交通、环境景观、外部配套基础设施等,根据农村房屋集中区、散居点房屋和川西林盘等房地产的不同特点进行了解和表述。

  3.4 估价时点

  农村房地产的估价时点应根据已经明确的估价目的来推定。

  估价时点为现在的,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看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估价时点与实地查看之日不一致的,应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进行假设,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

  3.5 估价的价值类型和估价对象的价值定义

  3.5.1 估价对象的价值类型由估价目的和估价前提决定。

  3.5.2 价值类型包含市场价值和限制市场价值两种。农村房地产估价的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快速变现价值、谨慎价值、清算价值、投资价值等。

  3.5.3 估价师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选择的价值类型,结合估价目的和估价的假设与限制条件等,对估价对象的价值定义进行准确的表述。

  3.5.4 价值定义应说明价值类型和价值内涵,在表述中应当对估价对象用途、估价对象权利状况、估价对象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及开发强度、估价对象实物状况、估价对象权益是否受到限制、农村房地产流转主体和流转对象是否受到限制等进行描述。估价师在对估价对象实地查看和已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应针对不同的估价对象进行不同的价值定义表述。

  四、估价方法

  4.1 估价方法选用

  4.1.1 农村房地产估价可运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农村基准地价修正法以及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

  4.1.2 应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进行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对于理论上适用的估价方法,一般应选用;不选用的,应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4.1.3 对农村房地产的估价,在市场依据充分,能采用市场法估价的,应当优先选用市场法估价;

  4.1.4 收益性的农村房地产的估价,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对证载法定用途为住宅但是实际用途为商业经营的农村住宅,也可以选用收益法进行测算。

  4.1.5 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农村房地产的估价,可以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4.1.6 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4.1.7 采用成本法估价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估价,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估价。

  4.2 市场法

  4.2.l 运用市场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交易实例;

  2 选取可比实例;

  3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4 进行交易情况、交易主体状况修正;

  5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6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7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8 求出比准价格。

  4.2.2 运用市场法估价,应准确搜集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搜集交易实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易双方情况及交易目的;

  2 交易实例房地产状况;

  3 成交价格;

  4 成交日期;

  5 付款方式;

  6 交易主体的情况。

  4.2.3 根据估价对象状况和估价目的,应从搜集的交易实例中选取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

  2 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近,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4 农村房屋集中区房地产和农村散居点房地产的交易案例不宜交叉作为可比实例。

  4.2.4 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换算处理,建立价格可比基础,统一表达方式和内涵。换算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统一付款方式;

  2 统一采用单价;

  3 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

  4 统一面积内涵和面积单位。

  注:1 统一付款方式应统一为在成交日期时一次总付清;

  2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期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4.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

  1 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

  2 急于出售或购买情况下的交易;

  3 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

  4 交易双方或一方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5 交易双方或一方有特别动机或特别偏好的交易;

  6 相邻房地产的合并交易;

  7 特殊方式的交易;

  8 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

  9 其它非正常的交易。

  但上述情形中,能够确定差异,并可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的案例,可选为可比实例。

  4.2.6 交易情况修正,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

  4.2.7 交易日期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估价时点的价格。交易日期修正宜采用类似农村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指数进行调整。在无类似农村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指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农村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做出判断,由估价机构编制当地农村房地产交易价格指数表,进行相应的调整。

  4.2. 8 区域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估价对象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农村房屋集中区房地产和农村散居点房地产的区域因素应该单独进行修正。

  区域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景观,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水、电、气、视、汛、网络、无线电信讯号的覆盖程度等农村建设用地规划限制中影响农村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区域因素修正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进行区域因素修正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区域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由于区域因素优劣所造成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

  4.2.9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估价对象个体状况下的价格。

  有关土地方面的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面积大小,形状,临路状况,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农村规划管制条件,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建设强度等;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方面的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折旧程度,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筑材料,容积率,建筑结构等。

  个别因素修正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和估价目的确定。对估价对象和可比实例的构筑物状况和建筑结构状况等农村房地产个体差异较大的个别因素的比较和分析,应当详细列出比较因素表和修正系数表进行逐项修正。进行个别因素修正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个别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由于个别因素优劣所造成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

  4.2.10 交易情况、交易主体、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修正,视具体情况可采用百分率法、差额法或回归分析法。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

  4.2.11 选取的多个可比实例的价格经过上述各种修正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作为比准价格。

  4.2.12 其他估价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也可用市场法的原理和技术求取。

  4.3 收益法

  4.3.1 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

  2 估算潜在毛收入;

  3 估算有效毛收入;

  4 估算运营费用;

  5 估算净收益;

  6 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

  7 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价格。

  注: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净收益均以年度计。

  4.3.2 租赁收入中应扣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上交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

  4.3.3 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估价,应分别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应用途的法定使用权年限和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选用对应的有效年限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

  4.3.4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或等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选用对应的有效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使用权年限时,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理:1先根据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选用对应的有效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然后再加上土地使用权年限超出建筑物耐用年限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的折现值。2将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设定为无限年,选用无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

  4.3.5 集体建设用地最高使用权年限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参照城市土地使用权年限。

  宅基地无使用权年限限制。

  4.4 成本法

  4.4.1 运用成本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成本、税费、投资利润等资料;

  2 估算重置价格;

  3 估算折旧;

  4 求出积算价格。

  4.4.2 重置价格,应是重新取得或重新开发、重新建造全新状态的估价对象所需的各项必要成本费用和应纳税金、正常投资利润之和,其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地取得费用;

  2 开发成本;

  3 管理费用;

  4 投资利息;

  5 投资利润;

  6 报建税费。

  注:投资利润应以土地取得费用与开发成本之和为基础,根据开发、建造类似房地产相应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来求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