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解读:
解读一:多方调查 广泛听取意见
制订办法体现了我国法律制订的新方向,广泛采纳意见。根据二手车行业特点,在制定有关规定的时候邀请了法律、金融、保险、税务、厂家、市场、经纪公司、经营公司、拍卖公司等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科学分析实际情况,确保了办法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
解读二:适度放开 公平公正竞争
对于厂家所关心的旧车经营权问题,办法中体现出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允许厂家经销商开展二手车相关的一些业务。但是同时也设立了“合理放开”的原则,避免“一放就乱”,限定了从事二手车经营企业的资金、土地、厂家支持、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权力责任等要求,适度的逐步放开经营,堵住一些投机者钻空子坑害消费者。
解读三:依法立法 不再闭门造车
这次制订的新办法体现了我们国家体系的“法治化”特点,制定的办法并不是那种“闭门造车”,根据有关基本法和涉及到二手车交易的机动车管理办法、税法等方面基础上建立制订的一项管理办法,根据实际的国情和百姓的权益保护为依据,确保法律的严格和谨慎。
解读四:概念分清 经营责任分明
在本次办法制定中对于二手车有关交易实体等进行了详细科学的界定,每一种服务形态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对于各自的权利责任划分得非常明确,有效地细分了行业服务和收费标准,促进二手车行业发展更加透明有序。
解读五:统一标准 允许市场差异
中国的幅员辽阔,市场发展的不均衡性一直存在。二手车现阶段并没有汽车厂家给自己产品制订的统一标准,所以价格、状况体系比较特殊,不同城市、不同地区甚至统一城市的不同地区旧车信息都比较“差异化”。但是千差万别还是要本着“消费公平合法”为本,本次办法制定了系统的合同等标准范本,规定了必要的条款,设立了行业的基本原则。
解读六:便民服务 提高流通速度
本次办法制定还特别针对消费者的需求仔细分析了当今我国一些城市的二手车交易程序,对于一些问题进行了专家座谈,经过比较长时间的论证和考察,新的办法相对一些手续进行了简化和整合,避免了消费者的一些跑腿现象和重复审查,大大提高了二手车流通的速度。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