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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8-04-24 17:05:19 导游 我要投稿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人都有他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导游人员的权利(四种权利)

  2.1.1 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② 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舞。

  ③ 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2.1.2 调整变更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

  ①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

  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 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

  ④ 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案例库15)

  2.1.3 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4.1.4 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导游人员的义务(10种义务)

  4.2.1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9S”的要求)

  ① 导游基础:Study(学识)+Skill(技巧)+Standard(规范)

  ② 接待过程:Smile(微笑)+Sincerity(诚恳)+Service(服务)

  ③ 合格标准:Speed(速度)+Safety(安全)+Satisfaction(满意)

  黄山:忠—苏武牧羊;孝—介子背母;礼—文王下车;义—关公送曹;智—孔明借东风等。

  2.2.2 佩带导游证(法定义务)

  实施佩带导游证,便于旅游行政管理和游客的识别性。违者,第一次责令改正;第二次罚款500元以下;

  2.2.3 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违者,责令改正、处1000元—3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况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公告。

  案例分析:“遭遇非法旅行社,旅游者怎么办?”(案例库22)

  2.2.4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违者,不但导游遭到处罚,而且旅行社也应承担“管束不严”之责任。

  2.2.5 遵守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生活习惯。在讲解中,为活跃团队气氛,可讲笑话,但应把握“度”,切忌掺杂淫秽语言和故事。

  2.2.6 严格接待计划,不得擅自中止导游

  “中止导游”不同于“终止导游”,也不同于“中断导游”。

  案例分析:“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案例库10)

  2.2.7 真实说明和警示义务

  案例分析:“游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是否赔偿?”(案例库18)

  2.2.8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

  2.2.9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遵守“小费”的“四不”原则,既“不索要、不暗示、不讨价还价、不拒绝服务”。

  4.2.10 不得欺骗和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串通经营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案例分析:“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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