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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资格证考试知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时间:2018-04-24 16:57:01 导游 我要投稿

导游资格证考试知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017年的导游资格证考试已经进入了备考阶段,大家复习的怎么样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考试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是指划分上下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之间对处理投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虽然将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分为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各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未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设置形式做硬性规定,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投诉案件的多少、人员编制和办案力量等具体情况,设置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迄今为止,国家、省级、省会城市和副省级旅游城市都有旅游质监所受理旅游投诉。地市级的也已达90%以上。

  (二)级别管辖的范围

  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及《全国旅游质量管理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质监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要影响或者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有困难的重大投诉案件;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质监所)管辖本区内的旅游投诉案件;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是指同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之间横向划分在各辖区内处理的旅游投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即确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行政权力的地域范围。这个地域范围是根据各级行政区划确定的,省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管辖权;县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管辖权。

  (二)地域管辖的标准

  一般来说,地域管辖根据行为地作为确定管辖机关的标准。行为地,是指侵权、违约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所处的地域空间范围。包括违法行为发生人所处的地域空间范围。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以行为发现地或行为人住所地来确定管辖,这样符合处理投诉的效率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旅游的特点,《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确定了三个标准,即被投诉者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

  1、被投诉者所在地的确定 被投诉者是公民的,其所在地是他长久居住地场所。《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被投诉者是法人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办事机构,是指法人组织机构的一部分,即负责对外处理法人事务的机构。在法人的管理机构中,有的仅负责内部事务,有的则兼负对内、对外处理法人事务的双重职责。只有后者才能作为法人的办事机构,法人的办事机构可以有一个,也可以有多个。旅游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2、损害行为发生地的确定 损害行为发生地,是指导致投诉人人身、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被投诉人的过错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的可以投诉的七种损害行为中,除第一款外,损害行为发生地比较容易确定,对于第9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害行为,可以参照合同纠纷的有关规定管辖。

  3、损害结果发生地的确定 损害结果发生地,是指被投诉人的过错行为对投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产生损害后果的显现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在实际中确定比较复杂。如果损害行为导致多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主要的损害结果发生地为先。

  上述三个标准,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本着完全尊重投诉者意愿的精神,允许投诉者自愿选择。只要投诉者提出被投诉人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都有权管理该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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