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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2)

时间:2017-06-07 17:35:48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十条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

  1、 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配备有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物业,其运行费用应当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运行费用包括设备维护费用、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相关检测检验费用,不得有利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物业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和自来水二次加压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非住宅物业服务费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进行测算,充分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经与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协商议定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法定产权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可按季或按年度计收。

  第十四条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收费地点设置公示栏,公示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示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并公布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所在社区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上述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前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前款规定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及损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加价、加量向业主收费。代收手续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设有规划专用停车场(位)的,可按照《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向业主或车位使用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车位使用人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

  未列入住宅小区规划的停车场或在小区内道路、空地上设置停车位并收费的,必须征得业主大会同意,收费收入要单独列账,开支范围除支付必要的管理成本和税费外,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补充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或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收支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具有非住宅产权的独立车库,收取物业服务费后,不得重复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费收入要单独列账,开支范围除支付必要的服务成本和税费外,所得收益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