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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18-04-23 18:56:27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2017

  最新版的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于2001年5月26日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主管理组织

  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四)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维修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来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使用人代表列席。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规模较大的物业可以划分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关情况划定。

  第九条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集和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防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全部投票权数过半数票数同意才能通过。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投票权数可以约定附加条件。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的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最少为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三)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四)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和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