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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经济讲义所得税制度(4)

时间:2017-11-21 17:10:16 初级经济师 我要投稿

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经济讲义所得税制度

  五、税收优惠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征收管理

  1、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之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5)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二)代扣代缴

  1、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2、申报地点 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3、申报期限 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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