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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经济讲义所得税制度(3)

时间:2017-11-21 17:10:16 初级经济师 我要投稿

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经济讲义所得税制度

  (六)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四)预缴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的所得;5、劳务报酬所得;6、稿酬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财产租赁所得;10、财产转让所得;11、偶然所 得;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税率: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

  1、对于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减除2000元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以下四种人员,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允许减除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分项应纳税额=分项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