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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2017-05-04 16:31:36 8760 8765

  采购管理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由管理层倡导,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局政府的采购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参考!

  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1】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物资采购程序,加强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单位物资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招标采购及资金支付等各环节均合序合规。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条 采购资金按照年初预算规定的采购品目、规格、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安排采购、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采购。

  第三条 物资采购管理范围包括:物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审批权限和程序、采购管理和监督等。

  第四条 按照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的要求,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二、 物资采购预算编制

  第五条 单位制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必须报区有关部门批准。上述年度预算批准后,具体执行过程由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把关。

  三、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单位物资采购分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第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各科室将办公所需商品和服务,按年度采购预算向办公室上报采购计划。办公室在收到各科室上报采购计划后,经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安排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物资设备,报政府采购办申请、采购中心采购或自行选择协议采购中标单位进行采购。

  第八条 对未纳入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但年内确需采购的物资,应事先编制物资采购预算,明确所要采购物资的类别、金额等,由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审批采购。超过5000元的,经单位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审批采购。

  四、 物资采购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物资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坚持遵循节俭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实际需要、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需签订有关采购协议,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标准验收,如发现实物出现破损、数量不足以及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解决问题,如无法解决应按协议追究供应商责任。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完成后需及时递交财务入账和财产管理人员登记造册。

  第十三条 采购过程中,经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和任何商业贿赂,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区审计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8号)同时废止。

  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使用预算资金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政府采购领域实现政务公开。

  第四条 成立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人员由局领导、财务人员、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由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局机关政府采购运行主要程序为: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采购项目、批复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验收货物、办理结算、资料归集。

  第二章 采购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三)负责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四)按照有关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作为需求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科室职能,提出本科室政府采购需求计划;(二)负责编制本部门采购项目需求书,验收采购货物,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或执行采购结果;(三)办公室负责汇总职能科室的需求计划,并结合资金情况,初步核定汇总需求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各科室采购需求计划每年报送一次,每年1月5日之前,按照规定格式编报本科室的本年政府采购需求计划,并报送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汇总,送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审定后的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联络员于1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十条 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按照政府采购办法实施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联络员具体负责实施采购,重大采购项目需求部门须派人参与。

  第十一条 各需求部门负责按照政府采购评审结果,审核与最终确定的厂家或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合同或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订。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按照最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办理有关结算事宜。

  第十三条 需求部门负责验收本部门采购货物,或按照采购确定单位接受服务。

  第十四条 因急需必须采购的非计划审定项目,经局领导审批后,由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实施活动的全过程,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遵守情况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负责审查采购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

  第十六条 局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采购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采购活动的各项资料由财务负责归集、整理和保管,并将一份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作为支付依据,随同会计凭证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采购资料主要包括投标邀请函、招标书、标书、评审意见表、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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