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师 百分网手机站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2017

2018-04-25 11:24:48 8830 8835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政府的采购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国家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政府性借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XX市财政局是XX政府负责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所属的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

  (二)指导县(市)、区政府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及统计本市政府采购信息;

  (四)组织本市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审批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七)确定、调整并公布本市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

  (八)编制市本级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九)受理本市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和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承办条件的单位为集中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项目之外的其他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六条 采购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社会中介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占机构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XX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

  (五)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以下统称投标人)投标。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

  第九条 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凡达到市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的,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单位报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供应商拥有专有权,或因业务性质特殊,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且无其他合适的替代标的;

  (二)原有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才能实施相关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及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单位确认,采购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