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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时间:2018-04-19 16:21:03 采购师 我要投稿

湖南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见附件四)。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响应文件不能全部响应最后谈判文件需求的,谈判小组应认定其不能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并拒绝其进入最后报价;响应文件超出采购人最后谈判文件需求的部分,不能实行价格抵扣。

  分包或标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小组应当每包或每标段分别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确保每包或每标段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第四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见附件九),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供应商报名不足3家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终止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八节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见附件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的,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的,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工程项目的,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五)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六)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九节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见附件十六)。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条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经财政部门认定成交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可以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次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见附件十七)。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单一来源采购

  第一节选择方式

  第五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五十四条属于本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见附件三),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预算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五十五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第二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五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需求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见附件十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项目成本核算清单。

  第五十九条供应商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递交响应文件,并签字、盖章和密封。

  第三节协商采购

  第六十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六十一条采购小组可以与供应商多轮协商报价。对于能准确掌握同类产品同业同期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报出不超过市场平均价的一个合理价格;不能准确掌握市场价格的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成本测算表和产品其他成交项目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双方商定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见附件五),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细则第五十四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六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见附件十),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四节发布成交公告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见附件八)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为服务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为工程项目,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五)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人员名单。

  第六十五条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见附件十六)。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询价采购

  第一节选择方式

  第六十六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理由。

  第二节成立询价小组

  第六十八条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委派代表参与评审的,应当出具授权书,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六十九条询价小组中的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十条询价小组的成员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因故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替换。

  第七十一条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节制定询价通知书

  第七十三条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第七十四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由询价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由询价小组确认。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等表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在询价通知书发出前,应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第七十五条询价通知书(见附件十二)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第七十六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是否接受其他联合体参加询价活动以及联合体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有关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询价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且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询价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询价采购活动,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第七十七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载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两型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以及相应评审标准。

  第七十八条需要供应商在询价时提供样品的,询价通知书应明确样品的提交时间地点、样品的评审方法和样品的退还留置要求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一致,否则询价小组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样品为供应商履行合同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询价通知书应当规定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中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八十条询价通知书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谈判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询价采购金额作为确定询价通知书售价的依据。采购人自行组织的,不得收取询价通知书的相关费用。

  第八十一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