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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2)

时间:2017-11-19 17:46:38 法律硕士 我要投稿

法律硕士联考《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律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2分)

  四、分析题:

  上述观点错误,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的片面理解。(2分)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主要是指它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的本质和价值取向,而不是决定法律制度的所有方面。(2分)

  (2)上层建筑有相对独立性,法律调整的形式,包括法律调整的专门手段、方法、技术和程序等许多内容是历代法律调整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与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形态没有直接联系。(2分)

  (3)一定社会中法律的内容除了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也受到其他因素,如地理、人口、环境等因素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2分)

  (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指二者关系中最本质的规律性。法律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可以根据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展的客观要求,指导并促进新的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在改革时期和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法律的这种先导作用尤其明显。(2分)

  五、论述题: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3分)

  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这是法律可预测性的必然要求。第二,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国家的任何归责主体都无权向一个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刑事责任上还指“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第三,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国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这主要表现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3分)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第二,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第三,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3分)

  (3)责任相称原则。这是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表现。其含义包括:第一,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第二,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第三,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3分)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第二,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第三,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承担替代责任等。(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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