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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答案

时间:2017-10-17 15:21:23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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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2012年1月1日)起算。

  2.

  【答案】A

  【解析】公示催告期满,且无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权前申报债权等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

  【答案】D

  【解析】(1)选项AB:属于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有效;(2)选项C:属于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有效;(3)选项D: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4.

  【答案】C

  【解析】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其中承兑为汇票所独有的。

  5.

  【答案】A

  【解析】(1)选项CD:属于票据上的主债务人;(2)选项B: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

  6.

  【答案】B

  【解析】(1)选项AD: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2)选项B: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3)选项C: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7.

  【答案】A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出票日起2个月)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8.

  【答案】B

  【解析】选项B: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假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则付款人应当付款;如果不足,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9.

  【答案】D

  【解析】选项D: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10.

  【答案】B

  【解析】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11.

  【答案】A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12.

  【答案】B

  【解析】(1)选项A: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2)选项C:无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3)选项D: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如果属代销、寄销、赊销等其他情形,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3.

  【答案】B

  【解析】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14.

  【答案】B

  【解析】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发卡银行可以直接办理销户。

  15.

  【答案】B

  【解析】开证行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16.

  【答案】C

  【解析】选项C: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BD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

  【答案】ABD

  【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但该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即背书有效,所附条件无效。

  3.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2)选项BCD: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

  【答案】ABD

  【解析】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5.

  【答案】ABCD

  【解析】依《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出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6.

  【答案】ABC

  【解析】票据行为包括出票(选项A)、背书(选项B)、承兑(选项C)、保证四种。票据行为是能够导致票据权利、义务发生的法律行为,而付款的法律效果是导致票据权利、义务消灭,故付款并非一种票据行为。

  7.

  【答案】BCD

  【解析】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取得票据权利,再对他人背书转让的,进而取得票据的人更不能因此取得票据权利。

  8.

  【答案】BD

  【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9.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2)选项C: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3)选项D: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即使付款人对于某个票据行为存在形式或者实质瑕疵处于明知或者应知的`状态,假如这一瑕疵不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其付款不属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如果前面存在无权处分行为,则并不影响真正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故付款不构成恶意付款。

  10.

  【答案】AD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11.

  【答案】BD

  【解析】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12.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13.

  【答案】ABCD

  【解析】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于如下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1)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买卖合同款项(选项A);(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选项D);(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选项C);(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选项B)。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14.

  【答案】BD

  【解析】(1)选项B:信用证只能适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2)选项D: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5.

  【答案】CD

  【解析】(1)选项A: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2)选项B: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答案】

  (1)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汇票尚未承兑,故被保证人为出票人A公司。保证日期为2013年6月6日。根据规定,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本题中,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故为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6日,D公司最迟应于7月6日提示承兑。

  (3)A公司、C公司、乙公司。①无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B公司)对后手(C公司)的被背书人(D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②无权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无条件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是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而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付款人并不因为出票行为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签章、同意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责任后,才成为票据义务人。本题中,付款人拒绝承兑,并未成为票据上的义务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4)2013年7月16日。根据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上述分析,本汇票的到期日为2013年7月6日,故提示付款的最迟日期为2013年7月16日。

  (5)不丧失追索权,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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