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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最后冲刺阶段的复习重点

时间:2021-06-10 17:33:07 考研备考 我要投稿

管理学最后冲刺阶段的复习重点

  考研的同学们很快就要直奔考场了,在复习管理学的时候,我们要掌握好绝招。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管理学最后冲刺阶段的复习知识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管理学最后冲刺阶段的复习要点

  首先,根据最新动态调整复习重点:

  根据学校的最新要求,调整复习计划。各个高校都出了招生简章,有些学校的考试科目、参考书、考试大纲等信息会出现了变化,考生此时要及时调整复习方向。如果考试科目没有变化,比如学校的考试内容仍然是管理学,但是参考书变化,同学们不用慌张,管理学的知识体系是成熟的,大家之前已经听完了管理学考点精讲课程,已经有知识框架、内容填充,即使更换了书本,章节体系内容也是大体相同。如果参考书更新了版本,比如2013版更新成了2014版,也不必紧张,对比两年的书本内容,大家会发现内容大同小异。这些变化,都不会影响大家的考试发挥。

  其次、注重应试技巧的培养:

  考试答题是讲究技巧的,如何应对考试、获得高分,同学们要现在开始钻研答题技巧和方法。应试技巧课程中葵花宝典部分课程,现在可以开始听课了,同学们根据黄老师的要求,要全面、细致地记录好听课笔记。没有报班的同学这时候可以根据自身学习情况,总结答题要点、主观题回答思路,自创考试答题模板。

  再次, 深刻研究真题:

  冲刺阶段,同学们有必要再将近5年的真题独立地做一遍,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答题,中间不要有休息,这样才能模拟出考场的答题氛围。对比答案,同学们会发现自己有很多不会的内容了,这时就要查漏补缺,翻看之前的笔记。做完几套真题后,大家对题型也有了更深层次的亲密接触,趁热打铁,继续研究出题的关键点,记录下高频考点,重点复习。

  最后, 模考演练,回归教材查缺补漏:

  掌握了应试技巧、方法之后,要在实践中演练一下,才算真正学会了方法。通过做模拟考研习题,不断提升答题的质量,做到答题能答到关键点上,直面冲击高分。多做高质量的习题,总结答题经验。这样在考场上,同学们就不会慌张。如果精力充沛,应该再次翻看教材,对教材的纲要进行回忆,回顾基本内容。拿出前阶段写好的笔记,回顾重点,让笔记发挥重要作用,缓解学习压力。

  临考前,很多同学已经心慌了,感觉还有好多内容没有复习,这时候,不要过度担心,其实大家之前已经学习的很好了,跟着老师的讲课必定受益匪浅,我们已经走在其他人的前面了。适当通过运动、音乐等调节自己的心情,远离压力。最后新东方在线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研究中心管理学教研室预祝各位同学考研成功!

  罗宾斯管理学考研冲刺考点:领导工作

  1、什么是领导工作?

  指导、影响下属努力工作以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

  实质:影响力

  领导工作的三要素:领导工作 = (领导者,被领导者,环境)

  领导与管理:

  管理是建立在合法的职权基础上对下属行为的指挥过程,下属必须服从管理者的命令,但不一定尽力。

  领导则是一种影响力,使下属自觉地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

  管理的范围较大,领导的范围相对较小

  领导者的双重角色:领导者必然是管理者;但管理者不一定是领导者,但应努力成为领导者。

  2、领导的作用

  (1)指导作用:认清环境、指明方向、统一思想认识。

  (2)协调作用:步调一致

  (3)激励作用:以高超的领导艺术诱发成员的事业心、忠诚感和献身精神,激励工作热情。

  3、领导者的影响力

  来源:

  (1)正式的权力 ---- 职权

  包括支配权: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决策指挥权、人事调配权等。

  强制权:与惩罚权相联系,利用下属惧怕惩罚的心理。

  奖赏权:有权利用物质的、精神的奖励手段来换取下属的遵从。

  职权通过组织正式渠道发挥作用,一旦领导者失去管理职位,这种影响力就大大削弱或消失。

  职权之所以被接受,是因为大家理解这种权力是实现组织目标所必须的。

  (2)非正式的权力 ---- 威信 :由品德、知识、才能、个性等因素构成。

  4、领导工作的原理和要求:P291

  管理学考研复习要点:行政立法

  有效发挥行政立法作用的前提,是合理配臵与划分立法权限,实行行政立法法治。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指政府行政机关为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公共行政事务或与公共活动有关的事务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二)行政立法的实践及其发展

  为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从全局着眼,采取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干预主义。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迈进,使资产阶级政府权力日益强大。随着政府行政权的急速扩张,行政立法逐渐成为执行法律、推行政务的重要手段。行政立法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起,共同构成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基本特征

  1、立法者的不同

  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

  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

  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格的特别限制。

  3、对象具有普遍性,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

  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事作出的处理。

  4、时间效力

  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行政立法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类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5、程序规则

  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6、不可诉性

  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讼或诉愿的对象,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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