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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的重要时间点

时间:2021-12-03 12:12:44 考研备考 我要投稿

法律硕士考研的重要时间点

  小伙伴们在进行法律硕士考研的时候,需要提前把重要的时间点了解清楚。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律硕士考研时间点指南,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律硕士考研的重要时间点

  法律硕士考研六大时间点

  一、法律硕士分类

  法律硕士联考目前分为三种: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及法律硕士(法学)】和在职法律硕士。

  1、法律硕士(非法学):只允许本科专业是非法学的考生报考,是法律硕士联考的主力

  军。如果本科学位发的是法学学士,但是专业不是招生简章明确规定的13个法学专业,也

  是可以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这里的非法学,只是限定了专业,而没有限定学位。

  学制一般是三年。

  2、法律硕士(法学):2009年开始设置的,面向本科是法学专业的考生招生。学制两年。

  3、在职法硕:也就是10月在职研究生联考。俗称“五部委联考”,参加在职法硕考试的

  一般是公检法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法律硕士考试科目

  1、全日制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如下:

  政治(100分),英语(100分),专业课一(150分)刑法和民法,专业课二(150分)

  宪法,法制史,法理学。总分500分。

  政治和英语和全国所有的研究生考试是一样的,命题和阅卷也是和全国研究生考试统

  一的。其中,英语,法律硕士考察的是难度大一点的英语一。

  2、在职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如下:

  英语,专业课。在职法硕初试不考察政治,政治的考察由招生院校在复试的时候单独

  设置。

  三、法律硕士用书

  法律硕士都有指定的教材。就是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法律硕士考试分析。参考书目是人

  大出版的《法硕指南》。

  现在市面上也有一些杂牌书籍,不少也是冠以指南或者考试分析的名目出版。不建议

  大家购买,因为其质量参差不齐,更有一些书籍虽然是出版的,但很多低级错误或者是观

  点和官方的不一致。

  四、法律硕士重要时间

  1、法律硕士招生简章出台时间

  法律硕士招生简章由国家的招生简章和各个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

  国家的法律硕士招生简章一般是每年的8月份出来,各个法硕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一

  般是7月至9月中旬出来。招生简章是我们考试的指挥棒,里面对学校有关法律硕士的考

  试,培养模式,招生人数,学费,复试时间及参考书目都有详细的说明。

  2、法律硕士报名时间

  考研报名分预报名、正式报名。

  (1)预报名时间:预报名是针对应届生的,时间一般是9月25至9月29(虽然预先报名作用不大,但建议大家还是花时间去看看,了解一下网报流程。)

  (2)正式报名时间:正式报名一般是10月10至10月31

  3.法律硕士报名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是11月

  4.法律硕士考试时间

  法硕考试时间一般是12月——1月

  硕士考试进行两天,第一天上午考政治,第一天下午考英语,第二天上午考专业

  课一,第二天下午考专业课二。

  5.法律硕士出分时间

  自主划线的学校出分时间早,一般是2月份就陆续会发布自己学校的分数线。非自主

  划线的学校的分数线一般都需要等待国家线出台才能发布自己的分数线,国家线一般是每

  年的`3月底出来。

  6.法律硕士复试时间

  自主划线的学校复试时间早,一般在3月份就开始了。而非自主划线的学校,一般都

  是在4月份进行复试,教育部要求所有的学校在4月底必须把复试工作完成。

  法硕考研无权代理重点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无代理权,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2)行为人享有 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 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种代理即为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例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所谓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三)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

  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包括:

  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法硕考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重点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即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当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归责原则各自反映了不同的立法政策,在实现侵权责任法功能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所谓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故过错推定也被称为过错 举证责任的倒置。适用过错退订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 关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 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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