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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

时间:2021-12-03 12:09:27 考研备考 我要投稿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

  随着考研的时间越来越近,我们在复习法硕考研刑法学的时候,要了解清楚有哪些知识点。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学考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牵连犯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条件

  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一)刑法条文规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二)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主要有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从一重处断说认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认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认为对牵连犯不能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律定为标准,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刑法有规定的依刑法规定处罚。

  法硕考研刑法学结果加重犯

  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行为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加重结果犯的成立条件

  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加重结果犯的界定

  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就是对结果加重犯的结构的认识以及加重结果的刑法意义的认识。

  法硕考研刑法学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想象竞合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的根本特征。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构成的高度概括。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法条竞合犯的根本特征。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犯的法律形式。

  2、处罚原则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一,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

  第二,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3、性质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了,则构不成想象竞合犯。所谓的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单单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触犯一个罪名的,谈不上是想象的竞合,但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也非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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