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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有哪些重要的知识点

时间:2021-12-04 19:36:04 考研备考 我要投稿

考研法硕有哪些重要的知识点

  在备战考研法硕中同学们普遍认为法硕的知识点繁杂,知识点多而散,缺乏系统性,其实只要我们抓住重点,复习就会变得很简单。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考研法硕复习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考研法硕有哪些重要的知识点

  考研法硕精要知识点串讲

  一.民法概述和主体制度

  1.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同时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2)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3)身份权包括:配偶权、监护权、探视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发明权、

  发现权、发表权,

  (4)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5)物权、债券、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形成的都是财产法律关系;

  (6)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抵消权、解除权、介入权;

  二.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1)单方:撤消、催告、抵消、追认、解除、介入、立遗嘱、委托授权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2)单务:赠与、储蓄、遗赠、悬赏广告、储蓄;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3)诺成:租赁、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必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却有偿;

  但无偿必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

  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4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撤消权;在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则可根据实际依法变更或撤消;

  (3)撤消权可因除斥期间届满和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质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

  考研法硕口诀记忆法

  口诀记忆法有如下优点:

  (1)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繁杂的书本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理清其脉络,在大脑中形成清晰的框架结构,富于条理性。

  (2)面对大量的知识信息,提取其精髓,用一句话或一个字概括其含义,再由少到多,由简到繁,逐步展开,联想记忆,轻松自如,事半功倍!

  (3)口诀幽默诙谐,简单易记,让你在捧腹之余轻松牢记知识点,想忘记都难!

  (4)最重要的是,你学会了一种学习方法,当你遇到新的知识点时,可以自己编口诀,这就需要先对知识点进行深入地理解,提取其核心词语(KEY WORDS),对这些字词从新推敲、组织,使其具有另一个独立的意思。在这个过程中,你已将知识点牢牢地记下了,以后只要稍稍提醒便能迅速地联想起来。在经过几次记忆、忘记、再记忆的循环,便能达到一种条件反射的境界,妙不可言!

  1.刑法中规定的主要结果加重犯(伊绑匪抢劫虐商,爆破组投放爆破筒,拐卖假药)

  伊——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绑——绑架罪

  匪——非——非法拘禁罪

  抢——抢劫罪

  劫——劫持航空器罪

  虐——虐待罪

  商——伤——故意伤害罪

  爆——爆炸罪

  破——破坏交通设施罪

  组——组织卖淫罪

  投——投放危险物质罪

  放——放火罪

  爆——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破——破坏交通工具罪

  筒——通——交通——交通肇事罪

  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

  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

  2.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其实象县官)

  其——起——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时——时间——时间条件:必须于侵害正在进行时

  象——对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县——限——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官——观——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3.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 (不过当正合鄙意)

  不——不作为——对不作为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过——过失——对过失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当——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正——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合——合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鄙——避——紧急避险——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意——意外事件——对意外事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及区别 (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

  1)相同点

  目——目的相同:都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责任——责任相同:过当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不同点

  愿——源——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危害源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则不尽然

  先——限——限制条件不同:前者出于必要,后者迫不得已

  主——主体——主体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兑——对——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后者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

  现——限——限度不同:后者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前者不。

  考研法硕知识点巧记

  《刑法》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多,二是散,三是易混淆,反复记忆仍觉模糊,做题时同学们往往一半靠印象,另一半就靠瞎蒙了。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记得一条不少一条不错,绝不混淆?只需一套口诀,即可轻松攻破难关!

  可从轻、减轻处罚 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 自首;立功

  应从轻、减轻处罚 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

  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

  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从应从减免——从犯

  可减轻、免除处罚 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贪污;行贿

  应减轻、免除处罚 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处罚 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毒品

  可免于刑事处罚 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应减轻处罚 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免除处罚 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再如法理学中的免责条件:布什自宫,有人协助!

  布——不——不诉免责;

  什——时——时效免责;

  自宫——自、功——自首、立功免责;

  有——有效补救免责;

  人——人道主义免责;

  协——协议免责;

  助——自助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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