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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测题答案及解析

时间:2022-11-19 13:05:02 试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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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测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测题答案及解析

  (1) :D

  选项A、B,行政复议中止;选项c给出的条件不全面,如果申请人的法人资格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复议中止,如果确定了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终止;选项D,行政复议终止。(2) :B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3) :C

  选项A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选项B应通过“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科目核算;选项C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红字反映;选项D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4) :D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应退税额为外贸企业外购货物的不含税价格与退税率的乘积。应退税额=7000÷(1+17%)×60%×l3%=466.67(万元)

  (5) :B

  应该将来自一个国家的所得合并一起抵免。

  甲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120÷(1-40%)+51÷(1-15%)]×25%=65(万元);在甲国已纳税额=120÷(1-40%)×40%+51÷(1-15%)×15%=89(万元),不用补税。

  乙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42.5+7.5)×25%=12.5(万元),应补税额=12.5-7.5=5(万元)

  2012年该国有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l200×25%+5=305(万元)

  (6) :B

  应纳增值税税额=600×17%-[200-1000×(17%-l3%)]=-58(万元)。免抵退税额=l000×13%=l30(万元)。应退税额=58(万元),免抵税额=l30-5872(万元)

  (7) :C

  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收的罚息不允许作为利息支出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

  扣除,选项A错误;借款利息不能按项目分摊的,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开发成本)×10%以内计算扣除,选项B错误;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选项D错误。

  (8) :B

  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用办理税务登记。选项B属于个体经营,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9) :C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 :B

  选项A错误,没有说明提供纳税担保;选项C错误,保证金应当是不超过l万元;选项D错误,应当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 :A,B,E

  选项c属于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选项D应该是继续进行行政复议。

  (2) :B,C,E

  选项B,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C,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E,个人取得的公司股票分红收入,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A,C,E

  处置房产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取得的政府补助均属于营业外收入,不作为销售(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4) :A,C,D,E

  任职于报社、杂志社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 :A,B

  选项C,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选项D,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选项E,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 :A,B,D,E

  选项C是错误的,正确的是: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7) :B,D,E

  主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额,取数来自会计账;选项A,企业对外出租包装物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填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栏内;选项C,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产品成本应该填入“营业外支出”栏内。

  (8) :A,B,E

  选项C,借用其他企业专用发票是违反规定的;选项D,发票的全部联次应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企业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9) :A,B,C

  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10) :A,C

  选项B,若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选项D,个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内;选项E,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0万元远远大于应纳税款10万元,所以,不符合规定。

  三、筒答题(共8题,第3、8题5分,第1、2、5题6分,第6、7题7分,第4题8分)

  (1) :

  (1)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年折旧率=2/5×100%=40%

  第1年应提的折旧额=l0000X40%=4000(元)

  第2年应提的折旧额=(10000-4000)×40%=2400(元)

  第3年应提的折旧额=(6000-2400)×40%=l440(元)

  从第4年起改按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4年、第5年的年折旧额=(10000-4000-2400-1440-200)/2=980(元)

  现值之和=4000×0.952+2400×0.907+1440×0.863+980×0.822+980×0.783=8800.42(元)

  (2)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尚可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年数总和。

 

  年份

  

 

  

 

  尚可使用年限

  

 

  

 

  原值—净残值

  

 

  

 

  变动折旧率

  

 

  

 

  每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

  

 

  

 

  2011

  

 

  

 

  5

  

 

  

 

  9800

  

 

  

 

  5/15

  

 

  

 

  3266.67

  

 

  

 

  3266.67

  

 

  

 

  2012

  

 

  

 

  4

  

 

  

 

  9800

  

 

  

 

  4/15

  

 

  

 

  2613.33

  

 

  

 

  5880

  

 

  

 

  2013

  

 

  

 

  3

  

 

  

 

  9800

  

 

  

 

  3/15

  

 

  

 

  1960

  

 

  

 

  7840

  

 

  

 

  2014

  

 

  

 

  2

  

 

  

 

  9800

  

 

  

 

  2/15

  

 

  

 

  1306.67

  

 

  

 

  9146.67

  

 

  

 

  2015

  

 

  

 

  1

  

 

  

 

  9800

  

 

  

 

  1/15

  

 

  

 

  653.33

  

 

  

 

  9800

  

  现值之和=3266.67×0.952+2613.33×0.907+1960×0.863+1306.67×0.822+653.33×0.783=8757.28(元)从现值来看,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来计提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现值最大,能更大程度的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

  (2) :

  (1)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0-50)×5%×(1+7%+3%)=1.65(万元)

  【提示】个人转让购置的商铺,余额缴纳营业税。

  (2)应纳印花税=80×0.05%=0.04(万元)

  (3)可扣除项目=70×80%+1.65+0.04=57.69(万元)

  增值额=80-57.69=22.31(万元)

  增值率=22.31/57.69=38.67%

  应纳土地增值税=22.31×30%=6.69(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80-50-1-1.65-0.04-6.69)=20.62(万元)

  转让商铺缴纳个税=20.62×20%=4.12(万元)

  (3) :

  (1)收到平销返利,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1.17×17%=7264.96(元)

  (2)销售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的,应当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为销售方的A公司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

  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冲减当月的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

  (3)购进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应当将原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处理,当月进项税额转出=15000×17%=2550(元)。

  (4)购进货物用于对灾区捐赠的,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本企业同类售价,其他纳税人同类售价,最后才是按组价计算。企业对外捐赠应确认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

  (5)商场内独立核算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啤酒的消费税额为每吨250元,并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17×17%=2905.98(元)。

  (6)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100000×5%=5000(元)。

  (4) :

  (1)销售货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当依法纳税。应计销项税额=50000÷1.17×17%=7264.96(元)。

  (2)销售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的,应当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为销售方的A公司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冲减当月的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

  (3)购进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应当将原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处理,当月进项税额转出=15000×17%=2550(元)。

  (4)自产货物用于对灾区捐赠的,应当视同销售,以对外销售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应计销项税额=22000×17%=3740(元)。

  (5)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不含税的对外市场零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应计销项税额=8500÷(1+17%)×17%=1235.04(元)。

  (6)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4000×17%=680(元)。

  (5) :

  (1)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3×5=15(元)

  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不用缴纳印花税,营业执照副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贴花。

  (2)营业账簿中资金账簿应纳税额=(2800+200)×0.05%×l0000=15000(元)资金账簿的应纳税额应该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的合计数计算贴花。其他账簿应纳税额=(20-1)×5=95(元)

  (3)材料采购合同属于购销合同,应纳税额=(200+500+500)×0.03%×l0000=3600(元)

  【提示】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以物易物合同应按采购和销售两项合同贴花。

  应纳印花税合计=15+15000+95+3600=18710(元)

  (6) :

  (1)租赁办公室的纳税调整为3.6万元。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租赁办公室兼作住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一律视同生活费用。

  (2)张某工资的纳税调整=10-0.35×12=5.8(万元)

  (3)雇员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8×5‰=0.44(万元)<6×60%=3.6(万元),实际可以扣除0.44万元。

  应纳税调整=6-0.44=5.56(万元)

  (5)2012年餐馆应纳税所得额=88-84十3.6+5.8+5.56=18.96(万元)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8.96×35%-1.475=5.16(万元)

  (7) :

  (1)企业会计年末自行根据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收入,不存在补税的问题。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应补税=2500×2%×25%=12.5(万元)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必补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即使存在税率差,也不需要补税。

  (8) :

  (1)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实际收回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0÷500×200+0.1×200+200×250×200×0.003÷10000)÷(1-56%)×56%+200×250×200×o.003÷10000=439.55(万元)

  (2)应纳消费税为零。

  (3)卷烟批发环节适用5%的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320×5%=l6(万元)

  (4)应纳消费税=l00×320÷80×5%=20(97元)

  【提示】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综合分析题(本题20分)

  (1) :

  (1)①交款提货方式销售的汽车30辆,由于已经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按照450万元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按照430万元为销售收入计算有误,因此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②销售给特约经销商的汽车50辆,折扣另外开具发票不能冲减销售额,以全部销售额作为销售收入,因此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③销售给本企业职工的汽车,按照成本价格计算税金,价格明显偏低,应该核定计税依据,由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应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企业按照成本价格50万元确认收入有误,所以计算出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④企业购进机器设备,处理正确。

  ⑤装卸费、保险费用不得作为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误。

  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没有计算,进项税额的计算有误。

  ⑦对于发生的原材料的损失中的运费的进项税额计算有误,企业将属于运费的进项税额按照原材料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有误。

  损失材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7%+(35-2.79)×17%=5.69(万元)

  企业多转出了进项税额0.26万元(5.95-5.69)。

  (2)2012年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450×17%+102+5×10×(1+8%)÷(1-9%)×17%-[3.4+102+20×7%+0.6+2×7%-5.69]=86.74(万元)

  应补缴增值税=86.74-79.55=7.19(万元)

  (3)2012年12月应缴纳的消费税=450×9%+600×9%+5×10×(1+8%)÷(1-9%)×9%=99.84(万元)

  应补缴消费税=99.84-96.12=3.72(万元)

  (4)少缴税款合计=7.19+3.72=10.91(万元)

  该汽车制造企业2012年12月故意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少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计金额为10.91万元,占应纳税额的5.85%,即10.91÷(86.74+99.84),未构成犯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应由税务机关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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