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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全真模拟题答案

时间:2020-08-27 10:55:29 试题 我要投稿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全真模拟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全真模拟题答案

  1. B2. A3. C4. D5. C

  6. A7. A8. A9. C10. A

  11. C12. C13. A14. B15. C

  16. C17. A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2. BD3. BCD4. ACD5. ABCD

  6. ABCD7. ABD8. ABD9. ABD10. AB

  11. ABD12. CD13. ACD14. ABCD15. ABD

  16. CD17. ABC18. CD19. ABCD20. AB

  三、判断题

  1. √2. ×3. ×4. √5. √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

  16. ×17. ×

  四、简答题

  1. [答案]: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1分,未同时答出“合作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不得分)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0.5分)

  (3)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1分,答出“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得0.5分,答出“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得0.5分)

  2. [答案]: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1分,其中答出“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得0.5分,答出“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得0.5分)

  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0.5分,答出“管理、变卖、分配”其中两项者亦得分)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0.5分)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0.5分)

  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0.5分)

  五、综合题

  1. [答案]: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1分)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分)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分)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1分)(说明:仅答出“某合伙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给0.5分,答出相应理由者,再给0.5分,理由答错者,不得该1分)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1分)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1分)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1分)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1分)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1分)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1分)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本支付或本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1分)

  2. [答案]:

  (1)首先,D基金的募集期限的安排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而非6个月。(l分)其次,D基金的募集资金达到人民币6亿元即为成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的资金超过批准规模的80%方可成立,以此计算,D基金募集的资金只有达到人民币64亿元方可成立。(1分)

  (2)首先,D基金的存续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D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而非4年。(1分)其次,D基金有关续期的表述有不当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基金的续期除了须经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及具备其他条件外,还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l分)

  (3)D基金用于投资股票、债券的资产比例和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l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l分)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1分)

  (4)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为商业银行,D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由A证券公司担任不符合规定。(l分)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不能成立时返还已募集的资金的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基金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1分)

  3. [答案]: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1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1分)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1分)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1分)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1分)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1分)

  (说明:仅指出何处不符有关规定,得0.5分;指出何处不符有关规定,并正确讲明理由,得该1分;指出何处不符有关规定,但说明理由错误,不得该1分)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1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1分)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1分)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1分)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1分)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1分)

  4. [答案]:

  (1)付款人Y拒绝向B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正确。因为,该支票已过提示付款期间,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间已超过10日。(1分)

  (2)付款人W向D公司支付所持银行汇票票款正确。(1分)因为,票据关系一旦成立之后,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持有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而D公司既与A公司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又与付款人W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付款人不得拒绝向D公司支付其提示的票款。(1分)

  (3)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条款。(1分)

  定金为担保形式的一种,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的支付定金方有权要求他方双倍返还定金。因此,B公司应向A公司返还人民币60万元。(1分)

  (4)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如果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1分)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1分)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1分)因此,乙和丙应补交其出资差额,如果乙和丙或其中之一不能补足该差额时,甲和已补交出资的股东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乙和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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