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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时间:2020-08-15 10:37:17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7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备考基础阶段工作已经过了大半,注会2017考试教材是不是都已经看了大半。大战即将开始,小编为大家准备了CPA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我们一起加油!

2017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标的物的检验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解释1】“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在超过合理期间或者2年期间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2】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知识点】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释1】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解释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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