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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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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解释】所谓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的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表 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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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 |
一般动产的所有权 |
交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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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 |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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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抵押权 |
登记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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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质权 |
交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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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
房屋的所有权 |
登记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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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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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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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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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
登记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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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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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 |
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
登记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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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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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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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质押 |
交付(登记)生效 |
2017年注会考试时间为10月14日、15日,距离现在还有5个月时间,相信很多考生都已经投入到了紧张感十足的备考当中,为了帮助大家让注会备考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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