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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第十二章考点

时间:2020-08-29 15:52:21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2016注册会计师《会计》第十二章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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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会计》第十二章考点汇总

第十二章

  考点一: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的填列方法★★

  ☆考点核心提示

  1.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

  2.列报关注的问题

  (1)资产的列报

  ①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12个月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12个月的衍生工具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负债。

  ②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2)负债的列报

  ①关于可转换工具负债成份的分类,准则规定,负债在其对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在资产负债表日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②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③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但是,如果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此项负债并不符合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考点二:利润表★★

  ☆考点核心提示

  1.报表中各项目主要根据各损益类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

  (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类别,则投资方确认的份额也属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类别。

  3.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

  (1)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类别,则投资方确认的份额也属于“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类别。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该部分转入当期损益等。

  考点三:现金流量表★★★

  考点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考点五:分部报告★

  ☆考点核心提示

  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

  1.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七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2.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将具有相似经济特征、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考点六:关联方披露★★★

  ☆考点核心提示

  1.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2.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4)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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