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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时间:2025-05-26 04:23:18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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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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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2016

  精讲6: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提示】注意:股票暂停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连续3年亏损”;而公司债券暂停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连续2年亏损”。

  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提示】注意暂停或终止上述证券上市的机构是“证交所”,不是“证监会”。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索赔

  (1)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备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之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精讲7:证券法律制度

  1、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有下列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提示: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3)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4)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开募集基金

  (1)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其它相关文件。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6.非公开募集基金

  (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增值税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17%):大部分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注意】指的是初级农产品,不包括深加工以及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为2%、3%、4%或6%

  精讲8: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除外)

  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除外)

  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NOT参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如何理解“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目的是减少了贷款被借款人挪用的风险。

  按照银监局的贷款新规规定,单笔借款达到一定额度的贷款是必须通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将贷款资金汇划至借款人的交易对手的账上的,这样借款人就对贷款资金失去主动支配权,从面可以保证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而借款人为了规避这一规定,就通过减少单笔借款额度,多次贷款的方式来操作,就是说,明明他需要1000万元,但他不是一次性贷款到位,而是通过一次贷款100万元,十次以后也同样是1000万元了,这样借款人自己就得到了贷款资金的自主支配权,而规避了银行的监管。

  比如: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用于厂房的建设,并约定对外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要乙银行受托支付,假设,甲公司对外需要支付120万元购买材料,但是甲公司把这个120万元分成两次支付,每次支付60万元,这样就是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况。

  精讲9: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1.含义与作用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举例理解

  例如:我与您签订了购买您房屋的合同,约定您先将房屋过户给我,然后我再支付给您款项,咱俩又约定了一个仲裁协议,如果发生了纠纷,那么就到北京的某家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仲裁方式解决。后来您将房屋过户给我,我却以资金不足,无法履行合同为由中止履行合同,您肯定不干,此时仲裁协议是不可能随着主合同中止而失去效力的,如果失去效力,那么咱俩之前订立仲裁协议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3.【提示】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发生的纠纷要申请仲裁的这个约定(即协议),这个协议的效力有问题的话,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因为仲裁协议无效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仲裁,而直接去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经过审理作出的法律文书,它是作出之日就发生效力;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

  所以,要明确:先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才能去申请仲裁,从而得到“仲裁裁决”。

  精讲10: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包括: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第二、法律效果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第三、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处在于本人不得享有追认权,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提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主张表见代理的效力时,根本不考虑本人是否追认的问题。本人即使不追认,也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1.含义与作用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举例理解

  例如:我与您签订了购买您房屋的合同,约定您先将房屋过户给我,然后我再支付给您款项,咱俩又约定了一个仲裁协议,如果发生了纠纷,那么就到北京的某家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仲裁方式解决。后来您将房屋过户给我,我却以资金不足,无法履行合同为由中止履行合同,您肯定不干,此时仲裁协议是不可能随着主合同中止而失去效力的,如果失去效力,那么咱俩之前订立仲裁协议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3.【提示】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发生的纠纷要申请仲裁的这个约定(即协议),这个协议的效力有问题的话,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因为仲裁协议无效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仲裁,而直接去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经过审理作出的法律文书,它是作出之日就发生效力;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

  所以,要明确:先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才能去申请仲裁,从而得到“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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