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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提炼

时间:2020-08-13 19:25:47 证券从业 我要投稿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提炼

  金融市场又称为资金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所谓资金融通,是指经济运行过程中,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活动,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今天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提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提炼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史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演变过程:

  (1)行政审批制度:1998年之前采用行政推荐的办法,对发行规模与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

  (2)股票发行核准制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主承销商推荐、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向市场化迈出了意义深远的一步。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实施。

  所谓上市保荐制,是指由保荐机构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保荐制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

  (4)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于创业板推出,2009年4月14日修改,6月14日实施。

  中国股市的发展历程

  (1)新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

  中国经济体制全面改革启动后,伴随股份制经济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萌生。

  (2)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9)。

  以中国证监会的成立为标志,资本市场纳入统一监管,由区域性试点推向全国,全国性资本市场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

  (3)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2000-至今)。

  以《证券法》的实施为标志,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道德确立,并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进一步规范化。

  我国上海清算所的债券结算方式

  债券结算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全额结算方式和净额结算方式。

  全额结算方式包括以下5种:

  (1)现券交易(纯券过户、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券款对付)。

  (2)质押式回购(首期——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到期——见款付券、券款对付)。

  (3)买断式回购(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券款对付)。

  (4)债券远期。

  (5)债券借贷。

  净额结算方式采用现券交易,使用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采用券款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结算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中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的`修订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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