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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时间:2020-08-10 11:40:12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欢迎来阅读!

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1 明确了高层建筑的含义,确定了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划分标准。建筑的高度、体积和占地面积等直接影响到建筑内的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的难易程度和火灾的后果。本规范在确定高层及单、多层建筑的高度划分标准时,既考虑到上述因素和实际工程情况,也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

  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 27m 作为划分单、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便于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关系。

  对于除住宅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高层与单、多层建筑的划分标准是24m。但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 24m,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有关建筑高度的确定方法,本规范附录 A 作了详细规定,涉及本规范有关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照该附录的规定进行。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2 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的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3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

  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4 本术语解释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2.1.8 本条术语解释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0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标准耐火试验条件”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对于升温条件,不同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建筑,火灾类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构配件的标准耐火性能测定过程中,受火条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的火灾类型确定不同标准的升温条件。目前,我国对于以纤维类火灾为主的建筑构件耐火试验主要参照 ISO 834标准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试验;对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车辆的隧道等以烃类为主的场所,结构的耐火极限需采用碳氢时间-温度曲线等相适应的升温曲线进行试验测定。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也不一样,比如非承重墙体,其耐火极限测定主要考察该墙体在试验条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而柱的耐火极限测定则主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因此,对于不同的建筑结构或构、配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和所代表的含义也不完全一致,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1~GB/T 9978.9。

  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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