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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自测试题及答案

时间:2020-08-25 16:58:43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自测试题及答案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自测试题及答案,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自测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单选:

  1.持票人张某持有出票日期为2005年6月1日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他最迟可以在哪一天提示承兑?

  A 2005年6月11日

  B 2005年7月1日

  C 2005年8月1日

  D 2005年12月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根据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要求,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

  A 付款人

  B 收款人

  C 出票人

  D 承兑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拒绝承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王某可以直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B 王某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后,仍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C 王某只能要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和利息

  D 甲公司向追索权人支付法定金额后,不享有追索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的说法正确。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向追索权人支付一定金额后,不再享有追索权,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票据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4.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和合作企业章程是设立合作企业的必备文件

  B 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章程三者中,合作企业章程的效力最高

  C 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

  D 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章程自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10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和合作企业章程三者中,合作企业合同的效力最高,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作企业协议不是设立合作企业的必备文件,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11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第47条规定,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

  5.关于财产保险,以下各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与人身保险共同组成保险经营的两大种类

  B 包括责任保险

  C 只对有形财产进行保险

  D 以补偿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由此可知,财产保险并不仅对有形财产进行保险,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惟一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根据《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

  6.王某欲自己出资成立一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王某的出资不得少于:

  A 3万元

  B 5万元

  C 10万元

  D 30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所以C选项正确。

  7.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是:

  A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授权任命书

  B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职权

  C 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D 个人独资企业与受托人、被聘用人签订的委托或聘用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任他人管理企业,受托人或受聘人管理企业的依据是投资人与受托人或受聘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或聘任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或聘任合同的一方主体是投资人而非独资企业。

  8.李某、陈某、张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李某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陈某同意,张某不同意,以下关于出质行为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行为无效。

  9.以下关于公司转投资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 有限责任公司既可以向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B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

  C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时其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D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行为也是一种转投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由此可知,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由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所以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原《公司法》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该法定数额限制删去,而是赋予公司自主权。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此可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不是转投资行为,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已,分公司的全部财产都是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故D选项不正确。

  10.关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以下描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可以由个人或者单位担任

  B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都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

  C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是从保险人处取得手续费或者佣金

  D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都不自己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125条、第126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活动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活动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所以A、B选项不正确。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是从保险人处取得手续费或者佣金,所以C选项正确。《保险法》第12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的活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第130条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二、案例分析

  宏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甲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 12万元的股份。 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书面通知关某、张某、赵某和甲企业,关某不同意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张某、赵某同意刘某转让,甲企业收到刘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刘某不同意转让。张某、赵某都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 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甲企业拒绝购买刘某的股份,刘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关某坚决反对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后,关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关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关某、赵某和甲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

  正确答案:

  刘某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刘某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甲企业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应视为同意转让,张某和赵某也同意转让,4个股东中有3个同意转让,已超过半数,所以刘某有权转让股份。

  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刘某多少股份?刘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正确答案:

  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自购买刘某1万元的股份。刘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股东张某和赵某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购买比例不成,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和赵某的出资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他们相互之间的出资比例是1:1,所以应各购买刘某50%的股份,即1万元股份。根据该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所以刘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判决关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只要不符合这些情形,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本题中反对股东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收购股东股份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判决关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

  4.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正确答案:

  张某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本题中乙企业已经成为公司股东,所以张某有权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5.宏图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为什么?

  正确答案:

  宏图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继续存在。《公司法》修订后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同时对一人公司设置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严格的限制。《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该条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高,必须为10万元,本题中宏图公司的注册资本已降低至8万元,不符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各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后,乙企业成为宏图公司惟一的股东,宏图公司不能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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